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升级,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闪亮登场。“直播带货”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如夸大产品功效、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对此,朝阳法院提示消费者,要警惕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直播“带货”属于互联网广告
通常情况下,“直播带货”的模式有3类:一是宣传推广类,多为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宣传平台的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引流宣传、粉丝导入或短视频推广,并不直接设置购物链接。二是商家销售类,由网店的工作人员,或聘用专属主播在店铺自运营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卖货。三是主播销售类,由专业直播主播、名人明星、“网红”等主播在自有直播平台账号直播,消费者从直播间点击链接进入品牌方销售页面购买下单。
“虽然直播带货在形式上有别于传统广告的投放方式,但本质都是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并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的商业广告活动行为。”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李天佳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无论哪种带货模式,“主播带货”均应受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并应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
主播违规销售承担刑事责任
在宣传推广类直播中,商家为广告主,主播通过直播进行商品宣传和推销,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若主播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对直播内容进行设计,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在商家销售类的直播中,主播系销售者或销售者的员工,其对产品的介绍、推销应当属于商家的销售范围。此类主播通常会在直播间以亲身体验、试用效果的方式推销商品,也有部分专业知名主播、名人明星等主播利用其自身知名度进行宣传推销,此种情况下不排除主播构成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
主播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还可能面临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行政处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销售假冒产品等行为,涉及诈骗、虚假广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消费者注意留存购买证据
直播带货感染力、互动性强,但提醒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商品。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特别注意观看直播购物时,采取截屏、录像等方式固定和保留相关购买证据,比如主播对价格折扣、赠品、质量等的承诺;收货时及时查验商品,最好在快递员的见证下拆封查验或录制拆封查验视频,便于向商家主张权利或作为证据。
售后遇到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向商家提供相应证据,商家不予理睬或拒绝合理售后请求时,可申请平台介入或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可到法院起诉。
来源:朝阳报
记者:张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