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
2024-04-07 11:3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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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柔公安分局持续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多起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5日,怀柔公安分局泉河派出所在对辖区检查中,发现怀柔区泉河街道某出租房为北京某公司承租的员工宿舍,日常居住8人,宿舍内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管理,居住的人员信息未及时主动到社区流管站登记,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后被民警查获。怀柔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4年4月4日,怀柔公安分局龙山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怀柔区龙山街道某出租房为一足疗店,且该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存在治安隐患,后被民警查获。怀柔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出租房屋房主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怀柔公安分局在此提醒公众: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出租房屋检查管理,按规定主动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营造良好的房屋出租环境秩序。

【完】

资料来源:怀柔公安分局

编辑:大湖


作者:

北京怀柔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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