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疫情当下,同学们在微信群里也要擦亮眼睛哦
2021-08-10 11:1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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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同学们来到我们东城区检察院暑期课堂,上一期谈到,在网络时代,我们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一个可以随时发布消息的“小电台”。今天,我们来看看,一位同学因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小电台”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假设是你的同学,在同学群里发出一份自己呈阳性的新冠病毒检测报告,此时你的心情是?

震惊!恐慌!担忧!不知所措!甚至因为前一两天跟这位同学一起复习功课而感到绝望?

原来是一位小学五年级同学,把自己呈阴性的核算检测报告篡改成了阳性,发到了同学群里,没想到立即引起同学们的相继转发,家长们十分恐慌,学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也都纷纷核实消息,最终由这位同学、家长、学校及时出面解释,才澄清了事实,平息了风波。这位同学受到了严肃批评,他的家长也被要求负起监护职责,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在当前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大背景下,编造这样的虚假疫情信息,实施者可能会构成犯罪,还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会造成相关人员的恐慌、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

●会浪费政府、医疗等部门的公共资源

●会给家长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赔偿责任

●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学校、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不要轻信及转发网络上未经官方公布及认可的消息,做到不传谣、不信谣,更不能编造谣言在网络上发布传播。

文章来源 | 东城检察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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