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人们在亲朋好友开办的公司中工作的情形并不罕见,熟人关系固然会对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但也可能导致一些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案情简介:
苏某和朱某系大学同窗,又是同宿舍“闺蜜”。大学毕业后,苏某与其丈夫创立了一家文化发展公司(简称甲公司),并邀请有艺术设计专长的朱某来公司工作,朱某考虑到既能发挥自己特长,又能和闺蜜一起工作,便欣然答应。
两年后,朱某面临结婚购房,急需用钱,就找到苏某,希望苏某看在闺蜜情谊和其对公司的贡献上,能给其10万元购房,苏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双方产生矛盾,朱某一气之下离开公司,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诉讼中,甲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故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拖欠工资。朱某主张甲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甲公司存在拖欠行为,并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其上显示两年间甲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每月5000元,但其中8个月无工资发放记录。甲公司称银行对账单上未体现的工资均由苏某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朱某,因朱某和苏某是同学,关系很好,发放工资时均未让朱某签字,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该案经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甲公司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拖欠8个月的工资等共11万余元。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注意到苏某和朱某的“闺蜜”情谊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情节。因为二人是“闺蜜”,所以朱某欣然来甲公司工作、建立劳动关系,朱某和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苏某不愿过于生分故未签劳动合同,导致朱某和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苏某向朱某发放工资时,基于信任也碍于情面,没让朱某签字领取;当出现分歧时,二人都感觉受伤,遂一拍两散。
这样掺杂着情谊的一个案子,如果完全用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虽于法有据,但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容易接受判决结果,更会导致苏某和朱某的情感分歧越来越大,多年情谊毁于一旦。但与此同时,“闺蜜”情谊也是处理该案的一个突破口,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同窗缘分和多年来一起走过累积的真挚感情说起,到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用工方式,多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某8万元解决纠纷,并当场执结。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简单的人情往来,它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作为用人单位,当面临招录经营管理者的亲朋好友时,要慎重考虑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技能条件,确保录用符合单位需求的劳动者,避免因“抹不下面子”而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利于单位的运营发展;而一旦决定录用,即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避免因管理行为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而埋下隐患。
作为劳动者,在前往亲朋好友担任管理者的公司求职时,亦应知晓建立劳动关系的严肃性,无需因“面子问题”而对工资待遇等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问题避而不谈,而是要主动商谈各项细节,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同时,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劳动者也应及时主张权利。只有严格依法守法,才能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使双方的情谊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