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丨特殊职业群体刑事犯罪类型及有效预防
2022-09-16 16:52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9月13日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

走进北京振远护卫中心

开展“法企共建”普法讲座活动

刑一庭庭长张鹏、法官助理马元昕

“特殊职业群体刑事犯罪类型

及有效预防”为题

为北京振远护卫中心250余名员工

开展了法治讲座

普法讲座围绕当下时事热点以及保安群体最关心的法律问题,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及法律知识相结合,重点从特殊职业群体犯罪类型、刑事诉讼程序及法律后果、预防犯罪司法建议三个方面,以案释法、层层递进。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次“京法巡回讲堂”的重点内容吧!

一、保安群体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征

1.监守自盗特征明显

近五成的保安犯罪案件系盗窃类犯罪,其中六成为监守自盗,个别保安甚至“监守自盗”的同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案发地点与其工作生活环境紧密相关,如保安工作单位的办公区、财务室、仓库、职工宿舍等;案发时间多为夜间或者白天室内无人时;案发手段多为利用工作之便的“顺手牵羊”形式,采用撬柜、砸窗等破坏性手段盗窃所占比例较低。

2.群体内犯罪特征明显

近四成保安犯罪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保安,案发地点在保安宿舍内,群体内部激情犯罪特征显著,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抢劫等。

3.职业认识错位特征明显

保安与他人发生工作纠纷、争执后,一般缺乏规范处置冲突的业务能力,容易产生急躁、冲动情绪,倾向于选择非冷静、暴力等手段解决冲突纠纷。

4.心理失衡特征明显

超五成的财产类犯罪金额低于3000元,冲突纠纷引发型犯罪为保安在他人言语刺激下而产生。保安行业低薪化、职业受“歧视”及与单位环境之间的非融入化等因素,容易导致保安产生生活境遇上的落差感,从而心理失衡引发犯罪。

5.性冲动违法特征明显

性行为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嫖娼、强奸、故意传播性病、猥亵儿童等罪名。由于未能抑制一时的性冲动进而采取违法犯罪行为的比例较高,对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的对应转化缺乏基本认知。

二、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对今后职业发展的影响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三、保安群体刑事犯罪预防建议

保安公司角度

1.统一行业招录条件,明确行业入职标准

加强对保安行业准入、保安人员招录、保安入职标准的规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并细化相应标准及行业指标,从源头上保障保安人员素质和行业整体发展。

2.加强培训演练,提升依法规范履职能力

重点对法治意识、岗位职责、职位技能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依法、规范、高效处置解决纠纷的能力。

3.建立严格的退出和奖惩机制

对保安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上报,对不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解聘;定期评选工作能力突出、工作行为规范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4.构建与派驻相关单位常态化沟通机制

注重加强与保安派驻所在单位及周边社区的沟通交流,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增强派驻单位和社区对保安人员的认同感,消除心理失衡等因素。

保安群体角度

1.加强自我心理调试

尤其是注重从对待冲突的理性与克制、消除职业歧视的心理暗示、合理对待生活境遇落差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自我排解或寻求外部干预。

2.树立正确的职业认知

保安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具有一定特殊性。要坚决摒弃单位守卫、雇用打手等错误认知。

3.加强法律的认知学习

通过线上案件旁听、庭审直播观摩等多种途径,借助法院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主动获取并及时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提升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本认知。

供稿:北京一中院刑一庭

作者:马元昕

编辑:方硕


作者:

北京一中院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