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2023-06-27 15:5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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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市民禁毒意识,营造首都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海、法官助理袁慧超、刘阳及研究室法官助理赵宝玉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街道六合园南社区开展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题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

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本次普法中的重要内容吧。

什么是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根据中国禁毒网权威发布,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毒品分类

第一类: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是包括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内的苯丙胺类兴奋剂;

第二类:致幻剂,代表物质有麦角乙二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利定和氯胺酮);

第三类: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代表物质是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我国俗称摇头丸);

第四类: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三唑仑、氟硝安定和γ-羟丁酸等。

毒品认识误区

误区一:偶尔吸毒不会上瘾或者别人吸毒会上瘾,但自己不会。

从人的生理角度来说,吸毒的成瘾性与所吸毒品的种类和人的个体差异有关。但实际上,依赖性是所有毒品的基本特性,吸食毒品都会成瘾。

误区二:吸食摇头丸、K粉不上瘾。

摇头丸、K粉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心理依赖。吸毒者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效果和感受甚至比海洛因还要强烈,会产生顽固的“心瘾”。

误区三:吸毒上瘾,戒毒就是了。

目前,采取戒毒措施后复吸的占大多数。因为吸毒造成的心理依赖像在人脑部扎根一样,一旦毒瘾发作时,痛苦和强烈的渴求会让吸毒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不顾一切寻找毒品吸食。

误区四:我不吸毒,不需要了解毒品防范知识。

不了解、不知道容易误入毒品魔爪,没有这样的防范意识,就会暴露在毒品的威胁之下,存在被毒品侵害的可能。

误区五:认为吸毒能治病、能获得灵感、能减肥。

毒品能够带给人们的快感,是短暂的、虚幻的、危险的,快乐背后,伴随的是对身体的伤害、对青春的透支、对道德的放纵,这种交换永远是不等式。

吸食毒品危害

危害自身。吸毒危害人体的机理。比如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吸毒还会对毒品产生精神依赖性。毒品一旦进入人体后会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

危害家庭。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危害社会。吸毒还会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败坏社会风气。

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对待毒品,应当做到心中始终警惕,杜绝尝试的念头;理性处理情绪,积极面对生活;远离易染毒环境,坚持洁身自好。同时,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我们共同携手,助力新时代禁毒工作展开,共建“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的美好生活。

06.26

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

供稿:北京一中院研究室、刑一庭

作者:赵宝玉 张婷婷

编辑:孙慧


作者:

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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