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写给北京法院的一封信
2021-07-05 10:1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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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马锡五写给北京法院的亲笔信

斐然同志,生高:

十二月卅一日,由你院刑庭庭长贺战军同志主持,我们和你院刑庭审判人员座谈了一天,谈出了很多有关诉讼程序的宝贵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你们写的《现行刑事审判程序概要(草稿)》很好,大致将你院现行刑事审判程序包括进去了……希望根据董老的“从实际出发”的指示,将市院座谈会上所谈出的实际材料和问题并搜集各区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充实进去,进一步写出更全面、更实际、更确切的材料来。

北京市法院几年来做了许多工作,成绩很显著,这是肯定的。但根据我们查卷和座谈当中,感觉到有些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现将这些问题报告给你,由于我们工作很不深入,所提的问题不一定对,仅供你们参考研究:

(一)……市法院的庭长办案也很少……而院长不亲自办案,不从实际工作中丰富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审判经验,就没有“本钱”去领导审判工作,也就很难实现和加强审判监督。

(二)据了解,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活动很少,只研究极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因而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不够,这和院长不审案子相结合,就更加会减弱审判工作中的领导力量。

(三)市区法院案卷笔录和判决都存在不少问题,笔录记的不完备、不清楚……判决书是政策性弱,说服力差,有的对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只字不提,便生硬地驳回上诉;有的是判对了,但因为判决书写得不妥当,当事人就是不服;有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引用,因而显得软弱无力;有的是事实没有弄清楚就下判决,结果执行不通……

在北京法院院史馆有一封马锡五写于1956年初的信。信是写给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和北京市司法局局长贺生高(曾任北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这是马锡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北京法院调研后进行的反馈,马锡五在信中逐一指出他在院庭长办案、审判委员会发挥作用、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其中的观点和理念在今天看来仍有参考价值。

马锡五为什么到北京法院调研?

张希坡教授在《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讲到了这段历史。1954年,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审判程序经验进行总结,时任院长董必武提出的指导思想是“从实际出发,总结审判程序,求得大体一致,略加提高,使之接近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马锡五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具体主持此项工作,他带领干部深入一些地区的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亲自查阅案卷,同审判人员座谈,搜集了大量有关审判程序的第一手资料。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55年12月底,马锡五来到了北京法院,在刚成立8个多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座谈,他还去了西单、宣武、东郊三个区法院调研(西单、宣武法院后来先后并入西城法院,东郊法院并入朝阳法院)。信中提到的《现行刑事审判程序概要(草稿)》,是北京高院在充分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积累的经验及初步试行的做法草拟的,其中对管辖、强制处分、回避、证据、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及改进意见,作出了总结。

马锡五在多地调研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撰写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充实修改,写出了《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于1956年10月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这对于统一审判程序、推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起了重要作用。

早在20世纪50年代,马锡五就结合实践提出院庭长办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很强的前瞻性。

实际上,马锡五本人就是践行“院庭长办案”的典范。他曾在1959年的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到,“从我的亲身的经验中,还体会到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亲自办案,取得经验,作出榜样,就有了指导工作的资本,对于推动工作,是有很大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马锡五在边区高等法院及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和推行的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做法及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例如,“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以及公审制和人民陪审制度”“推广人民调解制度”等,至今仍在实行。

马锡五在信中谈到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已诞生,他曾在文章中介绍道,“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从1940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在1942年公布了《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不过,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由政府机构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制定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当时,马锡五已经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可以说,他经历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深知这一制度在司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信中直言不讳地指出了审判委员会组织活动少的弊端。

案卷笔录和判决的规范性是马锡五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他指出,“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是对证事实,综合研究,然后引证法律,作出无可置疑的判决”。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加强审判工作,“提高书记工作的质量并逐步建立和健全工作的各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1956年,马锡五在《政法研究》(后改名为《法学研究》)期刊发表的《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专门讲了关于书记员工作的一些问题,十分详细地指出了在记录工作、卷宗的整理及证据保管三个方面存在的六个主要问题,并一一提出建议,具体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讯问笔录、公判庭笔录等各类记录的注意事项。

从马锡五的这封信中可以看出,他非常注重调查研究,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这是他一以贯之的工作方法。

在马锡五看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是“一件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工作”,能够经常地研究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系统地检查我们对敌斗争的成败,检查执行政策正确与否。除了和这封信相关的刑民事案件程序总结,马锡五还深入西北地区调查研究,带领工作组撰写关于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和检察案件的材料,就抓好复查工作、纠正错误提出改进意见,对恢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日第101版:庆祝建党100周年特刊

编辑:汪希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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