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贩毒必被抓!假毒也不行!
2022-06-25 12:26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它不仅吞噬社会财富,损害民众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京小槌邀请北京二中院通过一些案例认清毒品犯罪误区,提升禁毒意识,远离毒品侵害,共建美丽家园。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注意!此处多条重点

案例一

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因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因而重操旧业。他联系了在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王某想“大干一场”,让其在外省寻找货源。一周后,王某电话告知李某已找到“冰毒”货源,李某当天就与王某接头,后二人多次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与多人进行“毒品”交易。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李某和王某处搜得“冰毒”疑似物数百余克,后经鉴定,在起获的物品中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是假毒品。

法院认为:李某以贩卖冰毒为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王某明知李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介绍贩毒,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李某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劝告所有人

莫贩毒!贩毒必被抓!假毒也不行!

案例二

李某与赵某系多年好友,明知赵某平日吸食毒品,且有向他人出售毒品的行为。某日,赵某找到李某,称自己有腿疾,且觉得一个人远行孤单,希望李某能够帮帮忙,驾驶赵某的车辆载其由北京前往湖北某地办点事,全部费用由其承担,并另付给李某一万元报酬。碍于情面及觉得报酬不错,李某答应陪同赵某前往。达到目的地酒店后,李某发现赵某与他人频繁电话联系,后有陌生男子到酒店与赵某交谈,并从随身携带的大塑料袋中取出毒品与赵某共同吸食。次日晚,赵某即要求李某驾车返回北京。开车前,李某发现昨日陌生男子带到酒店的塑料袋装物品已在赵某包中,即意识到赵某系来该地购买毒品,但考虑出发前已收受赵某报酬,又碍于朋友情面,不可能把赵某丢下不管,即驾车踏上回程,后在北京的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赵某、李某违法我国毒品管理制度规定,非法运输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犯,均应依法惩处,遂对二人均判处相应刑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赵某欲携带大量毒品由湖北返回北京的情况下,碍于情面,贪图小利且心怀侥幸,驾车载赵某踏上回程,其行为已与赵某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虽然李某前往湖北之时不知道赵某此行的目的,且整个过程中仅仅为赵某驾车,不涉及毒品的交接等环节,但其明知赵某运输毒品,仍驾车为其提供帮助,主观上与赵某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虽然与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所区分,但不能否认其已犯罪的事实。

劝告所有人

莫运毒!运毒必被抓!

你说不是你带的也不行!

京小槌提示

“莫沾毒品,莫交毒友”,毒品不仅让涉毒者付出惨痛代价,同时也让涉毒者家庭支离破碎、亲属痛不欲生。劝告所有人,发现涉入毒品犯罪,切莫碍于情面,心存侥幸,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让我们珍爱生活,远离毒品,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供稿:北京二中院

制图:丁洁

编辑:朱丽莎 丁洁 姚日辉


作者:

京法网事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