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图说”之古文今解——耻
2022-09-20 18:0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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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儒家传统文化中德育的精髓,被称为“人生八德”。明朝万历年间,理学家沈鲤进一步编纂,制成图文并茂的弘扬八德的一部书籍——《八行图说》。

《八行图说》展示和呈现的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已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深处,其中的民间规约、习惯、情理、经义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价值被现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和沿用。

周处除三害

西晋名臣周处年轻的时候缺少管教,横行乡里,为祸一方。他的家乡义兴山上有只猛虎,水里有条大蛟,于是义兴人将猛虎、大蛟和周处并称为“三害”。周处听闻后羞愧万分,立志除掉三害,他先后杀死了猛虎和大蛟,同时改过自新,勤奋好学、修炼品行,最终成为了一代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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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也。小篆为“恥”,有闻过心生惭愧之意。《孟子》曰“耻之于人大矣”,自觉惭愧,便会面红耳赤,知耻之心是人性本善使然,也是传统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朱熹《朱子语类》要求“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知耻指向人内在的善恶和荣辱,强调守仁义、知荣辱,激发人们的廉耻之心,强化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约束力。

知耻之心,是儒家的重要道德标准,《礼记·中庸》指明“知耻近乎勇”,为人应博学于文、行己有耻。耻与廉相结合,又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因素。

《论语》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至此,所谓八行“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层层递进,孝悌忠信,属道德自觉的内化于心层面,而礼义廉耻则作为外化于行的伦理规范促进孝悌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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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李大爷每天早上都乘坐公交车到附近的公园遛弯儿,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乘坐公交需佩戴口罩。李大爷上车拒不佩戴口罩,经乘务员多次提醒,李大爷不仅不听劝阻,还对司机及乘务员进行辱骂,甚至推搡,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李大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五日。乘务员身体受伤无法工作,后其将李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法官的调解下,李大爷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对乘务员受伤就医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供稿:朝阳法院

视频:尚涵霄

编辑:徐鹏俐 麦浩敏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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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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