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小心落入影视剧版权“一权数授”的坑
2022-12-21 17:3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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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剧是时下很多年轻人热衷的休闲娱乐方式,但大家在平台上观看的电影、电视剧等都是获得著作权人真正授权的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电视剧《雾都》“一权数授”的著作权侵权案。下面,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经授权获得电视剧《雾都》(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B公司抗辩其亦获得合法授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B公司主张其从案外人C公司处获得了涉案作品网站PC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有权在涉案平台提供涉案作品,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从《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其授权范围包括B公司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B公司与C公司签订《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之前,C公司已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A公司。

因此,本案应认定A公司作为在先被许可人取得涉案作品自2012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B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点播,已经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A公司于2015年进行涉案作品的侵权公证,2016年向B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并附有涉案作品的权属授权文件,B公司签收侵权通知后并未停止侵权,而后A公司在2017年再次进行涉案作品的侵权公证,2018年再次向B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直至2021年一审诉讼过程中才确认B公司已经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的版权归属内容,B公司应进行审查。若B公司进行了审查,即可推断出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一定期间与范围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存在重复授权导致侵权风险的可能性。但B公司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联系A公司了解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而是将该通知置之不理,继续通过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

据此可以认定,B公司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对B公司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便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权利人主张经原始权利人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人则抗辩其亦经原始权利人合法授权,在此情况下,原始权利人是否构成“一权数授”的重复授权、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本案对于重复授权时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杨振

编辑:李梦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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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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