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别人找你借各类账户你就借了?小心犯罪!
2022-06-26 11:0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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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因暴利性、易获取性等特点持续高发,造成许多家毁人亡的惨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秩序。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万不可觉得毒品犯罪离我们尚远,便麻痹大意。许许多多案例提醒我们,在不知不觉间,我们或有可能成为毒品犯罪一环。

案例一

主动出借自己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贩毒者用于接收毒资。他人通过该微信、支付宝账户扫码付款后,被告人再将毒资全部转回贩毒者名下,共计6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利用自己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收取毒资共计6700元,并转账至贩毒人,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例二

不问缘由出借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收取毒资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与贩毒者系堂兄弟关系。贩毒者以自己银行流水达到当日限额为由向被告人借其银行卡账户及微信收款账户。后贩毒者进行毒品交易时,使用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前后共计12次,收取毒资3630元。被告人采用银行取现方式将毒资转换成现金并交给贩毒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法对出借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帮助其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并换取现金给贩毒者,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第14条对洗钱罪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包括删除“明知”要件,“自洗钱”行为入罪等。此次修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入罪门槛,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若参与有关毒品活动的经济行为,使用自身支付账户协助“黑钱”转移,将有可能被判处洗钱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支付账户的人简单以其不知道提供账户与贩卖毒品等违法活动相关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每位市民呼吁:切莫随意出借自身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有明显个人特征的支付账户;在发现有可疑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共同守护我们美好家园。


作者: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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