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日子不好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23-05-27 19:5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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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随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诚实守信已然成为个人和企业立足社会、寻求发展的必要条件,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步步难行”。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为“老赖”的话,将面临处处受限的工作和生活。下面,小编结合几起案例对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基本案情

案例1 投标被拒

甲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乙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法官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没钱履行且拒绝参与调解。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被执行人参与投标,不符合投标资质要求“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参与项目投标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遂主动偿还全部债务并向法院申请尽快解除失信名单,法院经核实后依法予以解除。

案例2 出行被限

丙钢件公司申请执行丁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具体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听法院电话。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某高消费。

此后,吴某准备去广东、海南等地处理业务时发现无法购买高铁或飞机票,极大影响业务拓展和公司发展。于是被执行人自行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解除对吴某失信限高措施。

案例3 影响工作

刘某在某小额贷平台借款2万元到期后拒不偿还且消失无踪,某小贷平台经过仲裁申请执行刘某。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网络统查系统未统查到刘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调查到其实际居住地,遂依法对刘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不久,刘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由于被采取了失信限高措施不能买飞机票或高铁票出差,其上班公司知道他是“老赖”将其调离业务岗位并说明如果不能解除失信限高,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刘某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真诚悔过愿意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加强执法有助于对失信行为的纠偏,强化社会信用惩戒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保障,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强司法惩戒是诚信建设的必然选择。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均由于不履行法律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公司和个人产生不利影响,迫于压力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还会影响购置不动产、车辆以及就业、参军等,还可能会依法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如果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符合其他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是能够及时恢复信用状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信用即恢复正常,消费、融资、竞标、出行等将不会再被限制。

如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逐步强化,当“老赖”一定会付出代价的。相关被执行人还是抓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吧!


作者: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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