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大家对超市盗窃类犯罪的认识程度,在超市购物时谨慎结账,减少犯罪机率,今天的【超市盗窃系列宣传之四】继续为大家介绍那些常见的盗窃手法,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不要一时贪小便宜,掉进违法犯罪的深渊。
01
扫码后删除式盗窃
网友
检察官,很多人在自助结账时都会有这种想法:自己扫了码,然后把商品删除不结账,这样会被发现吗?
这种行为当然会被发现!扫码后删除商品也是盗窃的一种!
检察官
案例回顾:2019年6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栗某某在北京某便利超市内自助结账时,将购买的所有商品扫码后,挑出部分价格较高的商品在结账界面进行删除,只支付了其他较为便宜的商品,之后带着全部商品离开超市。栗某某自认为这样的操作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觉,于是屡屡使用扫码后再删除部分商品的方式进行盗窃,三次这样操作后,结账系统后台出现预警提示,工作人员根据后台预警,通过栗某某预留的手机号找到栗某某并报警,后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02
私自更换扫码价签式盗窃
网友
检察官,超市里的商品种类很多,价格有高有低,如果把价格很低的商品标签贴到高价商品上,是不是可以蒙混过关呢?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要知道,超市内部的监控非常多,一举一动都会被发现,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耍小聪明哦!
检察官
案例回顾: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裴某父子二人到某超市内购买白酒,转了一圈后,裴某二人发现白酒的价格普遍比较昂贵,正在纠结要不要买时,裴某心生一计,趁工作人员没有注意的时候,将贴在白酒上面的价签撕掉,再从便宜的零食商品区撕下一张价签粘在白酒上,在自助结账时扫码后,显示的是便宜的零食商品的价格,裴某父子二人自认为占了便宜,没想到超市盘点商品时发现并报警,案发后父子二人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后起诉至法院。
03
购物区内直接装包装袋式盗窃
网友
检察官,其实除了在自助结账机前故意漏扫之外,很多人在超市会把没结账的商品直接装进包里!
是的,这种行为也是典型的盗窃行为,我们来看下一个案例。
检察官
案例回顾:2020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超市生鲜区选购鸡翅、鸡胸等商品后,直接将未称重的商品放入自己的双肩包内,在结账时也未将包内商品拿出结账,在第四次如此操作后被工作人员拦下,经查看,发现张某包内有部分商品未结账,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多次采用这种把商品直接装进包内偷偷带出超市的方式进行盗窃,张某后被刑事拘留,经查,张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04
购物区内直接穿身式盗窃
网友
除了装包以外,还有一些人直接把没结账的衣服穿在身上,大摇大摆地就走了~
这种行为也是会被发现的,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
案例回顾:2020年6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刘某二人结伴来到超市内购买衣物,在试穿后,衣服十分合身,孙某、刘某二人商议不如直接将试穿的衣服顺势穿出超市,这样就能省一笔衣服钱,于是二人将未经结账的商品穿在身上直接走出超市,并没有被工作人员发现。尝到甜头的孙某、刘某二人故技重施,多次在超市内试穿鞋子、衣服后,直接将未经结账的商品穿在身上离开超市,在第四次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孙某、刘某二人因构成盗窃罪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其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
(一)三次所谓“漏扫”就构成盗窃罪。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认为自己每次贪点小便宜,拿点价值较低的商品,如果被发现,后果也不会很严重,殊不知这种行为无论数额大小,三次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最终可能承受牢狱之灾。
(二)高清摄像遍布超市,购物、扫码过程被全程监控。大型超市在超市购物区内及自助结账区域内均配有高清摄像头,能够清晰地记录消费者购物区内购物的过程及扫码结账全过程,甚至是自助结账机屏幕显示的商品详情都清晰可见,因此是否在购物区内直接装包、是否扫码均一目了然,切莫存有侥幸心理。
(三)购物APP删除商品系统留痕,后台预警提示自动报警。自助结账扫码后删除的商品,系统自动留痕,在出现多次删除情况时会自动预警,因此,自作聪明删除商品实质上是掩耳盗铃,系统早已将你列入“黑名单”。
所以说,超市购物时要提高自我约束力及风险认知力,时刻告诫自己不能心存侥幸,切莫贪小便宜酿大错。
文章来源 | 昌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