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从工作多年的餐馆离职后,频繁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要挟老东家,让餐馆无力应对,被迫与其协商趁机索要钱财,先后迫使餐馆老板向其支付所谓的“撤诉费”共计8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这件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
2016年,被告人岳某因与老板关系不和从北京某餐馆离职。离开后,岳某对老东家怀恨在心,觉得老板亏待了自己。作为餐馆老员工,时常加班加点,临走时却没有拿到应有的加班补偿,而且餐馆也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等费用,岳某心里越想越不舒服。2018年,岳某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餐馆老板向岳某支付6万元作为加班费、社保等费用的一次性补偿。
按理说到此,岳某通过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事情应告一段落。然而这次合理的维权却让岳某产生了新的想法。想到自己在餐馆工作多年,对餐馆的经营事项了如指掌,于是岳某心生一计:何不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给餐馆施压,趁机索要“封口费”?
于是,自2019年以来,岳某频繁向多个监管部门对餐馆进行投诉。餐馆疲于应对各类检查“不堪重负”,最终迫于无奈,同意向岳某支付3万元所谓的“撤诉费”,请求其撤回各类针对餐馆的举报。
然而,投资失败、手头紧张的岳某,并未就此收手,而是故技重施。2020年底至2021年初,岳某再次发起对餐馆的频繁投诉,并声称只有餐馆向其支付5万元,才肯罢手。
期间,餐馆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于是餐馆老板向岳某求情希望少要点钱,岳某则扬言一分都不能少,以拿不到钱就一直举报相要挟。面对岳某再三的频繁举报,餐馆老板无力应对,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举报餐馆违规经营、违法用工本是合法维权之举,但在不劳而获的心理支配下,岳某频频以“举报”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早已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岳某的投诉行为,实质上是为迫使餐馆老板向其妥协,并支付他所提出的所谓“撤诉费”,以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实属违法无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岳某以举报餐馆为要挟手段,先后迫使餐馆老板向其支付所谓的“撤诉费”共计8万元,达到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标准。其中犯罪既遂数额为3万元,第二次支付的5万元是在餐馆老板报警后约岳某见面时交付,已在警方控制和掌握之下,因此该笔5万元属敲诈勒索未遂。
检察官提示
依法理性行使公民权利,莫让权利滥用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最终变“合法”为“不法”。在遇有劳资纠纷的情况时,应使用正当方式解决,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用工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经营,切实关注员工利益,积极回应员工诉求。同时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要存在“交钱了事”的侥幸心理。
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