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虽然接近尾声,但是平安出行这根弦不能放松,“学生流”“探亲流”“旅游流”交织叠加,铁路车站、车厢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旅客之间的一次口角、一次推搡,若是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伤害后果。下面,请和铁检君一起看看在出行途中因一时冲动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例回顾
案例一
铁路进站口外,唐某某与赵某某因言语不和引发肢体冲突,二人厮打过程中唐某某使用拳头击中被害人赵某某左眼部,致赵某某左眼眶壁骨折、左眼眼睑骨折等伤。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唐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
列车两车厢连接处,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时被旅客拉开,后王某某又回到车厢连接处,再次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过程中,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王某某扎伤,致王某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肺裂伤、脾裂伤等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郑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春运期间,人多路远,难免发生碰撞、产生口角。出门在外,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遇事好好沟通,旅途才会更畅通。多一分谦让,少一点急躁,便可能免一份牢狱之灾。若是矛盾无法解决,甚至扰乱公共秩序,可向乘警寻求帮助。愿大家都能带文明上路,携平安回家。
文章来源| 北京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