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检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2024年全市检察长会议要求,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推动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相统一的重要抓手,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让高质效办案成为北京检察首善标准的鲜明品格。“京检在线”特开设“检察官办案手记”专栏,邀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一线检察官围绕本人承办的彰显制度价值、具有引领意义的高质效案件谈心得、谈感悟,发挥典型案例法治价值,交流高质效办案经验,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检察官简介
刘丽,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从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来,办理的“蒙娜丽莎商标争议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办理的“牛某某申请监督案”入选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精品案件,入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案情简介
该案系全国首例提请抗诉获最高检支持的商标确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涉及商标争议长达10年之久。2012年3月30日,拥有“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权的某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因发现市场上另有一个比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但核定使用商品存在重叠的“M MONALISA及图”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商评委经审查裁定在部分商品类别上撤销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权利方某集团不服起诉至法院,并引入其名下另一驰名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及图”作为基础商标,主张其基础商标商业信誉可在争议商标上延续,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原商评委以及某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及再审申请均被驳回后,某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基础商标驰名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时间,在后驰名的基础商标影响力延伸至争议商标缺乏依据。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抗诉。最高检采纳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2年6月14日,本案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原商评委裁定。
检察官办案手记
提起“蒙娜丽莎”,人们不禁想到那幅家喻户晓的名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数据显示,目前仅包含“蒙娜丽莎”中文文字的商标就有816件,“她”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招牌,遍布餐饮住宿、家具用品、教育娱乐等诸多行业,也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正因如此,笑靥如花的“蒙娜丽莎”,让我绞尽脑汁。
“久”
——“蒙娜丽莎”商标引发旷日持久纠纷诉讼
时间追溯到1999年12月,某康体设备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之后依法转让给A建材公司和B洁具公司。
引发该案纠纷的诉争商标,是C集团公司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的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灯、水龙头、坐便器、暖器等第11类商品上。
2012年3月,A建材公司和B洁具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2013年11月,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随后,C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原商评委及A建材公司、B洁具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201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A建材公司和B洁具公司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共同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此时,一场旷日持久的“蒙娜丽莎”商标大战进入了检察机关视野。
“难”
——比想象中还难的痛点堵点
受理案件时,我们以“蒙娜丽莎商标”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发现,2009年至2023年全国范围内就有420件裁判文书,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裁判文书364件,民事纠纷裁判文书70件,其他6件。“她”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行政、民事纠纷。
随着工作的深入,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逐渐变得清晰起来,这不仅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且涉及诸多需要解决掉的痛点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经济社会层面的市场秩序规范,也包括行政管理规则的统一适用,还包括司法方面定纷止争作用的发挥。
图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蒙娜丽莎案”
首先,“蒙娜丽莎”作为公共领域内知名文化遗产,在经济领域中被市场主体广泛使用,更是被以各种图文组合形式在不同的领域注册了数以千计的商标。而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支撑,其权利归属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因此,让如此多的“蒙娜丽莎”商标在法治环境下合法有效使用和正常有序退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第二,本案申请人的观点、理由在行政裁决阶段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认可,但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均未获支持。行政裁决机关也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又败诉。行政、司法程序的曲折性和多方观点的激烈碰撞本身就表明案件存在巨大分歧,这种分歧不仅存在于市场主体之间,更是存在于行政管理者和司法裁判者之间。若案件中的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在商标管理这一领域的分歧将会持续存在,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的有序管理,制约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本案争议双方因不同的“蒙娜丽莎”商标,在多地存在多起行政与民事纠纷,各有胜诉和败诉。争议双方分别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亦多有纠纷,不同甚至相对立的观点均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些生效判决经常会被案件当事人选择作为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就有在不同的案件中选择有利于诉讼请求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导致同一主体同一时期对同类问题持对立观点的荒谬现象。
这些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个案的影响,而是涉及跨市场、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共同痛点、堵点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是高质效办好个案的要求,对于打通相关领域的共同堵点也有深远意义。所以,必须直面困难、解决问题,还规则秩序于市场,还公平正义于社会,这是我们的责任所在。
“精”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精准锁定关键问题
本案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在扎实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精准锁定了三个关键实体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都是已有矛盾观点的梳理、研究、突破和重构。
图为承办人就案件情况进行汇报、说明
一是要厘清对于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殊联系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知综合判断,辅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作为参考。经过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区分表”的划分一般较少突破,即使突破也是在综合考虑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基础上把分属于两个类别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的正向突破,而非将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群组的商品认定为非类似商品的反向突破。也就是说,在“区分表”已经明确划分二者属于同一类同一个类似群的情况下,若没有有力证据支撑能够突破“区分表”,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对“区分表”这一工具的正确认知和使用,本案原审在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同为“区分表”中同一类别同一类似群中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而反向突破“区分表”认定不构成类似商品,显然是缺乏依据和错误的。
二是要厘清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这一标准听起来有些主观、不易操作的感觉,要将抽象的规则变得具体,这里要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商标近似是不是约等于商标相像,长得不像的两个商标是否也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另一个是在具体判定中哪些具体的方法可以使用?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商标近似判断中对“隔离观察”的理解问题,相关法律规定要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判断,这是在模仿人们在生活中通过商标分辨商品来源的场景,这种判断商标近似的场景模拟,显然是排斥将商标放在一起比对这种方式的,因此,通过将商标放在一起找不同的方式判定商标不近似是不符合判定规律和相关规定的。第二个问题在相关规定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即在具体判断时,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判断两个商标标志是否构成近似,可以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方面进行比较等。
三是要厘清对于延续性注册的判断标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使其享有更大范围的禁用权,这也是现实情况。因此,如何既能使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又能够平等保护其他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是需要考量和平衡的重点问题。试想,如果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标准过宽,就会出现只要一个企业在某一个领域持有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它就可以进入其他领域,凭借其他领域已经形成的竞争优势,排除该领域内已形成的秩序和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规则的。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这种跨类保护并非跨越所有类别的“全类保护”,也不应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正当、合理的使用,亦不应跨入他人注册商标已依法存续的领域。只要在先注册商标取得权利的基础正当且合法存续,该领域属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法律为注册商标权利人预留了应有的市场空间,一般应作为在后驰名商标扩张禁用权范围或主张跨类保护的准入障碍。
以上三个实体问题的解决,代表着本案争议焦点得以厘清、监督思路得以明确。为增加监督意见的说服力,我们又注意到此类案件类案众多的特点,依托大数据资源,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似度较高的有一定关联性的类案作为突破口开展精细化审查工作,最终形成了一组具有说服力的类案组合,为本案监督意见提供有力佐证,并成为监督意见被审判采纳的重要参考。此后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被依法改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延宕十余年的连锁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圆满办结的那一刻,我突然感到,如果说,对于检察官,还有比在办案系统里点“结案”更快乐的事,那一定是与案件相关联的矛盾都因这起案件的解决而化解,一定是因一案的办理而为一个领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照、指引,这才是我们敢于直面重重困难,勇于披荆斩棘、艰难求索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