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唱团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谈谈合唱中的法律问题
2023-02-23 21:28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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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是社会属性与艺术属性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声乐艺术行为,其根本属性是社会属性。规范其社会属性的方法就是管理,而规范的管理只有在法制的框架内才能更加科学和有效。合唱的法律问题是合唱艺术活动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这些年,许多合唱团高开低走,团队内部不稳定,寿命不长,而且合唱界内部充斥无聊的争斗,其主要原因就是管理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合唱与法息息相关

目前,国内大部分合唱团队的主要管理形式还是依靠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团队的管理,也就是所谓的“自律”;而很少会主动运用法律框架下的、规范的制度手段来进行管理,也就是“他律”。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良好的自律能力,真正有效的约束是“他律”,即法律(和制度)的约束。

法律问题其实在合唱的方方面面都可见,不仅与团长、指挥相关,团员与团队及参与合唱活动的每个人都与之息息相关。

以下例子足以充分说明:合唱团制订的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参加演出、比赛或是借用排练场地时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口头协议)。排练的作品不得有悖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有悖于民俗乡风、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能演唱宣传封建迷信的作品。团员在参加合唱活动中遇到损伤,或是造成他人损伤后的治疗与赔偿也涉及到法律问题。购买作品、委约作品和使用作品时的版权问题同样涉及到法律问题。合唱团在使用自有资金、赞助款项和上级拨款时,须遵守财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各方法律责任要明晰

合唱活动中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团队的法律责任、团员的法律责任、保险、版权及评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等。

团队(主要指合唱团)的法律责任包括:合唱团所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有超出法律法规所约定的内容;团队与团员的法律关系要清晰界定。合唱团大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法律角度来讲,合唱团与团员并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两者一旦发生法律问题,一般是由合唱团的负责人或召集人来承担责任。即使合唱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团队与团员的法律关系也是相当脆弱的,相互间很难具有有效的制约性。合唱团又大都隶属或挂靠于某个法人单位(如文化馆、青少年宫、学校等),一旦产生法律问题,主管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唱团的负责人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唱团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清晰地界定团队与个人的法律责任,合唱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遵守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团员的法律责任,合唱团要在团队规章制度里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与责任,这既是对团员负责,也是对团队负责。建议在参加各类活动时为团员购买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障团员利益。

合唱活动中的版权主要包括合唱组织的名称权和词曲著作权。合唱组织的名称包括某某合唱协会、某某合唱团等。合唱协会一般都是经注册的社团法人,其名称是依法核定的,具有独有的名称权;但正规注册的合唱团却不多,大部分合唱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权。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合唱的评测活动主要包括合唱比赛、合唱指挥比赛、合唱作品比赛及优秀团队选拔等几类评测,其中“合唱比赛”最常见。合唱版权与评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较多,需分类细说。

版权易侵权

合唱活动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未经作者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拍摄、改编、注释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或者录制表演;未经作者许可,复制、表演、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

合唱团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讨”谱。感觉你们的歌好听,直接向你讨要曲谱。由于相互的关系不错,被讨者不好意思拒绝。

“窃”谱。看到喜欢的曲谱后,偷偷拍照、复印,或是趁人不备“顺”走曲谱。

扒谱。就是听着音乐记谱。虽“高难度”,但为了不花钱也值了。

少买多印。网购曲谱一般按份数计价,合唱团多少人排练,就购买多少份。但为了“省钱”,有些合唱团只按最低限量购买,然后全团复印。

“窃”动作。在合唱中融入适当的动作已是合唱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合唱团缺少有动作编排专长的人,就只能抄袭他人。有点顾忌的稍作改动,毫无忌惮的就照单全收。

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将作品转让他人,即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作品私下转送或出售他人,从中获利,形成事实上的侵权。

看演出、观比赛、听讲座未经许可随意录音录像。

解决合唱版权中的侵权问题,需要合唱团培养正确的版权意识。随着合唱日渐进入持续稳定期后(求质量、求科学发展),合唱人法制观念增强,原本被掩盖的侵权问题慢慢暴露出来,成为影响和制约合唱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的版权意识是团员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即要防别人窃自己的,也要避免窃别人的,更要预防团员对曲谱和音视频不爱惜,随意乱放、乱发、乱送,无意间造成被侵权。要加强对团员版权意识和保密意识的教育。

版权拥有者也要逐渐树立完整的版权意识。目前,官方渠道登记注册或出版作品,须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完成,许多作品未登记注册或出版,而是进行民间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是受众面减小。由于民间交易量小,创作者只能靠提高价格来获利,少则几千元多则十几万元一首,高价格阻碍了作品的销售。正式出版的一部歌曲集售价也就百元左右,单曲则更便宜,买的人多演唱的人就多,既促进合唱的普及与推广,又推动了合唱作品的创作,形成良性循环。二是民间交易容易涉及到一些隐形违法,如反复出售、偷税漏税等。

近些年在合唱创作上出现的奇、难、怪现象(节奏奇葩、音乐难理解、旋律怪诞或没有旋律),也是造成侵权现象严重的原因之一。创作上的奇、难、怪造成作品销量低;低销量又推高了作品的高价格;高价格导致作品的低传唱度(没人购买),助推了侵权现象的泛滥;低传唱度又导致合唱普及难,进而导致合唱艺术从大众走向小众,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如此一来,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大众艺术被合唱法盲给整“小众”了。

评测易走偏

评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现象一:赛前评委“应邀”去参赛团队辅导。请专家辅导对提高合唱团水平很有帮助,但很多临时抱佛脚地请评委“辅导”就另有意思了。辅导只是“意思意思”,给评委“辅导费”才是“真够意思”。联络感情同时又做好铺垫,一举两得。

现象二:赛前给评委送红包,让评委照顾。

现象三:评委自己带团参加比赛。即使自己回避不打分,其他评委也不得不给面子,相互照顾。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象一和现象二属行贿与受贿行为,现象三则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合唱评测的秩序,还破坏了比赛的公平与公正,大大挫伤合唱人的积极性,更误导了合唱人,污染了合唱环境,阻碍了合唱艺术正常发展。

“公平、公正、公开”是比赛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比赛评测中,既存在不公平、不公正问题,还存在评测不公开的问题。“公开”体现的是评委的专业与道德底气,如果评委连这样的底气都没有,那又谈何公正与公平?

二、刻意营造“圈子文化”。

“圈子文化”的本质就是拉帮结派,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合唱界常见的现象有:故意给“圈外”的合唱团打低分,有意损毁指挥或团长的声誉;刻意抵制或排挤非“圈内”的作品;利用各种场合有意放大不入“圈”人的缺点,或故意曲解原意,或断章取义,以达到排挤的目的等。

在合唱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合唱团体的法律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评委库。合唱的引领与协调机构(如文化与教育部门、合唱协会等)可根据测评的内容设立“合唱艺术专家库”(以指挥、钢琴伴奏为主),“合唱创作专家库”(以作曲为主),“合唱管理专家库”(以团长、会长为主),每库储备若干专家。根据比赛内容从各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委会,要避免短期内重复抽中,以致出现“常任评委”“终身评委”和“送分评委”这种不正常现象,抽中的评委不对外公布,直到进入比赛现场。

建议审定评委资格,制订评委资格的审核标准。如:具有一定年限的合唱实操经验,带出多个优秀团队,所带合唱团连续五年以上取得国内和国际优异成绩,对合唱艺术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作成果,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有良好的口碑和职业操守,符合规定的年龄等。评委入库时要详细填写《申请登记表》和《职业操守承诺书》,对有职业道德瑕疵和法律道德瑕疵的人坚决不予录用。

建议制定规范、科学的评测制度。参加比赛评测时,要在职业操守承诺书上签字,上交手机,对自己的打分签字,非特殊情况应当场亮分,评测结束后须在总评分表上签名,实行评分终身负责制度。设立评委回避制度。评委在评测前要认真填写《评测回避事项表》,要详细填写一年内辅导过或带过的团队;遇到上述团队或所在城市、所在单位的参赛团队时都要回避。合唱评测内容一般分为“组织、演唱、创作、指挥、伴奏”等五个方面,在选择评委时,也要选择专业对口的评委。若发现不遵守职业操守或违反评测规定、“吹黑哨”的评委,要及时纠正,并对该评委亮黄牌和亮红牌,对“吹黑哨”的评委要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布,以确保评委队伍的干净。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合唱评测的过程和结果要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对比赛的整个过程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地方进行监督,二是对评委的抽取、承诺和评测过程进行监督,三是对评测的结果进行监督。监督结论要记入专家档案。

合唱的法律责任是维护合唱艺术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合唱管理的质量体现。只有在合唱活动中形成“有章可循、有规可纠、有法可依”的良好氛围,才能使合唱艺术更加健康发展。

李军/文


作者:

音乐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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