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音乐著作权仍任重道远|音乐周报“乐迹”特刊
2023-07-10 21:5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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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程,不免令人有“弹指一挥间”的感慨。从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到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这一过程,见证了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反映了国人版权保护意识从薄弱到觉醒所走过的艰难历程。本文主要聚焦自2003年以来的重大著作权立法活动和国家政策,同时结合相关实践,选取著作权集体管理与广播权两个最为典型的样本,将近20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概况作一简要梳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

初心萌发

音乐作品虽然不过是众多作品类型中的一种,但是基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产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影响广泛而深远。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由专门的组织,将作者个体难以行使的著作权集中起来,以自己的名义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肇始于法国,1851年由法国音乐家成立的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至2022年底,全球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均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们在本国、本地区代表全世界三百多万音乐创作者,面向社会各行业音乐使用者发放音乐著作权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向音乐创作者进行分配,由此形成了全球性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网络。

1978年改革开放后,以王立平为代表的音乐家们在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时,了解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萌生了在中国创建相应组织、造福音乐创作者的初心。1992年底,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支持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正式成立。199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加入CISAC。

先实践,后立制,再完善

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说是“先实践,后立制”。

音著协成立后,一直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首次在第八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工作方式等,但是“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4年12月,结合音著协十余年实践,参考国际上的做法,国务院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机构、活动等进行了规则设定,同时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明确了要求。由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基本建成,对包括音著协,以及2008年后相继成立的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20年11月,我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二次全面修订,在第八条中进一步完善细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其中强调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这既说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完善著作权法治、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增进版权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肯定。

创作者与使用者的桥梁、纽带

2011年1月26日《音乐周报》关注版报道

音著协的实践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做音乐创作者与音乐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为音乐创作者的生存和再创作提供更多经济保障和动力;另一方面,帮助音乐使用者合法使用音乐,助力相关行业规范版权秩序。

截至2022年底,音著协自身会员为12079人,与七十多个国家/地区的同类组织签有相互代表协议,管理着全球一千六百多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成立以来,音著协历年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总额达人民币34.5亿元,惠及音乐创作者达40万人/次。音著协发放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涉及行业/场景包括:图书音像出版、玩具/乐器等工业产品;演唱会、音乐会;商场、超市、酒店、餐厅、航班、主题公园、卡拉OK歌厅等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平台等。

音著协于2011年发起对搜索引擎类在线音乐网站的维权诉讼并胜诉,此后携手大型在线音乐网络平台开启了“数字音乐著作权主渠道合作模式”,并将此模式推广到使用音乐的各类互联网平台。

广播权的立法与实践

从无到有,来之不易

2012年4月18日《音乐周报》关注版报道

广播权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1)广播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包括许可权和获酬权,即许可广播组织等以广播、转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成员国可以对作者广播权的行使附加一定条件,但是必须保证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然而,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对于音乐创作者广播权的保护是缺失的,特别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方式使用音乐作品,既不需要获得音乐创作者许可,也不需要付酬。这一问题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全面修订时才有所改变,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次修法的进步之一即在于明确了广播权的保护底线——需要向作者等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进步可以说来之不易。但是,缺陷也很明显,即包括付酬标准在内的具体办法未能同步出台。事实上,付酬标准的出台,竟是在8年之后。其间,音著协以及多位音乐家,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情况、表达意见。

推动付酬标准出台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全面修订之后,音著协即开始与广电组织协商音乐付酬事宜,但广电组织一方始终坚持:没有国家制定的付酬标准,无法启动付酬工作。为此,音著协多次致函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尽快制定包含付酬标准在内的具体办法,并提交了书面建议。王立平、谷建芬、吴祖强等多位音乐家也多次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提交议案,积极推动广播权付酬标准的出台。

200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广播权付酬标准的起草工作。此后,历经五稿,最终于2009年11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付酬办法》)。尽管《付酬办法》仍不完善,但它为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至此,前后历时将近20年,中国音乐创作者的广播权终于可以付诸实践。

根据《付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音著协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始协商支付报酬。截至2022年底,音著协共与一百三十多家电台、电视台签署了音乐作品付酬协议。

二十年来人与事,片语难尽,虽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与进步,但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民众维权意识形成与普及等仍任重而道远,亟待更多业界人士携手努力。毕竟,这是关乎中国音乐发展、惠及子孙后代的权益大计。

朱严政/文

【链接】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

1992年,我国先后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12月,我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完成第一次全面修订;

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条例》;

2020年11月,《著作权法》完成第二次全面修订;

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作者:

音乐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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