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购物的渠道越来越丰富,通过手机APP购物也逐渐成为大家常用的消费方式。然而发生纠纷时,通常涉及到电商平台、卖货商家,甚至是软件开发者,该由谁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解读一起关于抢购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抢购订单被取消
被告辩称“告错人”
刘先生是某商城平台的付费会员,2020年4月,刘先生在该平台抢购了2瓶茅台酒,提交订单并付款成功。但数分钟后,刘先生却收到了订单已被取消的提示,款项也被原路退回。联系客服后,客服称订单取消是系统自动介入操作,已取消的订单无法恢复,只能重新购买。
多次协商无果,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商城APP上,刘先生没有找到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公示,只找到了客户端开发者的信息,显示为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故刘先生将APP的开发者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被告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其只是商城客户端的开发者,既不是平台的经营者,也不是相关产品的经销商,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刘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某商城APP上的自营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并提供了证据证明APP的开发者为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打开该商城APP后未能见到APP对其实际经营者有清晰、显著的公示。经在商城APP上查询《隐私政策》,其中的关联公司包括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其只是APP的开发者,但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对“自营”的销售主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于消费者而言,获知APP运营主体的方式主要通过查看APP的开发者和供应商,在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某商城APP的运营者,应当对涉案自营商品承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系统拦截订单并非正当理由
被告构成违约
本案中,刘先生按照商品抢购规则成功抢购商品并付款后,与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拒绝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刘先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就涉案订单而言,刘先生与被告客服人员协商,后又向相关部门投诉,被告仍未及时解决涉案纠纷,应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赔偿,刘先生主张经济损失1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涉案商品交付原告刘先生,并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元。原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APP有义务采用清晰、显著、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明确的经营主体,以保障消费者维权路径的畅通。在公示平台经营者身份方面,在无显著、清晰的方式标示经营者及销售者的情况下,作为APP的开发商和供应商,对自营商品及服务要承担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不能以关联公司的方式模糊公示经营者,亦不能在发生纠纷时,以主体选择错误为由,延长消费者的维权周期,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来源:CCTV13《法治在线》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