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2案件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2023-01-16 22:03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近日,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和十大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公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何某诉上海某公司“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成某某诉天津某公司游戏道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何某诉上海某公司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何某诉上海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判决于2022年生效。

上海某公司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何某系公众人物,在何某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何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上海某公司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何某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软件内发布涉及何某的表情包、图片的行为均是用户个人行为,其未参与发布行为;且上海某公司对于用户涉嫌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中,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上海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何某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上海某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上海某公司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海某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何某姓名、肖像,设定涉及何某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向原告何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图片

入选理由

随着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图片

 

拓展阅读

“元宇宙”时代来临,人格权是否及于虚拟形象?

图片

 

成某某诉天津某公司

游戏道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成某某诉天津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天津某公司赔偿成某某36257元及利息。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天津某公司为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成某某为该网络游戏玩家。天津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停运公告说明》。成某某主张其作为玩家,在该款游戏中投入时间、精力和心血,但是天津某公司在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时并未与成某某签订详尽的网络服务协议、游戏期间未公示部分虚拟道具合成概率、无正当理由对成某某游戏账号进行长达12天的封停处理。原告成某某认为现天津某公司终止运营游戏,并且公布的补偿方案显失公允,造成其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度的精神痛苦,故提起诉讼。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其终止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成某某主张涉案账号内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剩余的游戏货币,该游戏货币由法定货币购买,可以用于兑换其他游戏道具;第二部分为剩余的游戏道具,并非通过法定货币购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本案中,成某某主张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天津某公司作为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开发商于2019年12月31日停止网络游戏运营,造成了成某某涉案游戏账户内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津某公司处分上述财产时,既没有法定的权利,也没有成某某约定的同意,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网络游戏道具的获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填平原告损失: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的游戏道具,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原告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被告应当赔偿该部分剩余游戏道具对应的人民币金额;经兑换或在游戏游玩过程中取得的游戏道具,即便游戏继续运营,亦无法将该部分游戏道具直接兑换成人民币,鉴于原告游玩涉案网络游戏,接受了被告提供的一定期限的游戏服务并享受了游戏乐趣,因此根据原告游玩该游戏所充值的全部金额、原告游玩该游戏的期间等酌情确定游戏道具灭失的赔偿金额。

图片

入选理由

本案是因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产生的侵权纠纷,法院确认了网络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并确立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具有典型意义,有助于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边界,保障游戏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

图片

 

来源:中传法学微信公众号

编辑:赵玲

图片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