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13《法治在线》:惩治“按键伤人”要依法亮剑丨砥砺五载·媒体聚焦篇
2023-08-10 21:3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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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暴力,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涉网络暴力案件有哪些特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八起典型案例。8月9日,CCTV13《法治在线》对此次新闻通报会情况进行了综合报道。

取证固证难度大

侵权后果难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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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五年来审结的465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为样本,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涉网络暴力案件的特征、审理情况和裁判思路进行了分析。这些案件中,原告为公众人物的纠纷有66件,占比14.2%;原告为普通自然人的纠纷有399件,占比85.8%。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取证能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网络具有虚拟性,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锁定侵权人时一般需要借助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指出,出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平台往往不会直接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的实名信息,如果网络平台仅保留用户手机号等认证信息,法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向移动通信部门申请调取手机号对应的主体信息。客观上,受害者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查询到实际侵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用户的实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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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海量信息快速传播等特点,当事人在取证和固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复杂多样,造成的侵害后果也很难量化。孙铭溪法官介绍,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然而除去医院就医之外,较难对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举证证明,更加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需要综合网暴言论传播的速度、可能涉及的范围等方面对损害程度进行考量。

人格尊严受损害

“赔礼道歉”占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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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领域,网络暴力并非一项独立案由,当事人主要以人格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从诉讼请求来看,92.3%的案件中原告都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占据首位,其余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人格权侵害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具有一定主观性,民法典也规定,在确定人格权的损害后果时,要综合考虑侵权人、被侵权人的身份进行考量,个案之间有一定差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重点考虑侵害人做出侵害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受侵害人身份的特殊情况等,综合考量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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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中,考虑到当事人取证的难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审查不以构成过错或实际损失等为条件,受害者只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或妨害即可主张。除此之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积极探索在涉网络暴力案件中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具体适用。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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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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