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阅读并同意”
能随便点吗?
案情回顾
A公司为经营所需,在某信息发布平台上购买了标价19980元的推广套餐,其中包括该平台推广币16400个、朋友圈置顶150000次、会员刷新600次等多项推广服务。A公司为此实际支付了16400元。在该服务套餐销售页面,平台标明该套餐有效期为365天。付款前A公司员工点击了“我已阅读并同意《xxx服务单》”并成功与平台签订了合同。在推广套餐有效期过后,A公司由于一直未使用平台的该项推广服务,要求平台全额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后,A公司将平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台全额退还16400元。
庭审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当时签约工作被委派给了公司的员工小B,自己和小B也没看过《xxx服务单》的具体条款。后来公司经营方向调整,直至涉案推广套餐过期,A公司一次也没有用过前述《xxx服务单》下的服务内容,深感“亏本”,要求平台退还服务费。
被告平台提供了小B与平台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签约后,该平台工作人员特意将涉案《xxx服务单》的word版本在聊天过程中发送给小B,明确敦请其及时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与平台签订的《xxx服务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x服务单》中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平台购买页面明确说明了服务的有效期限,《xxx服务单》的内文也多次用加粗黑体字说明平台服务的失效时间,相关规定明确,表达清晰,并不存在导致误解的表达。因此,某平台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平台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后,依据《xxx服务单》条款,清零了为A公司充值的推广币,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公司主张自己并未查看《xxx服务单》内容因而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实属对己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漠视,需要为疏忽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失。A公司自认因经营问题并未使用过套餐服务内容,未曾要求平台为其进行广告推广服务,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置。
判决结果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
格式条款诞生的初衷是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繁荣。由于格式条款的性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利用己方信息及资源优势迫使相对方接受未实际磋商的合同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了严格的约束和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对格式条款特殊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平正义而不偏向任意一方。
做权利上的“睡眠者”实不可取,在生活中遇到格式范本或条款时,需要对加粗、区分标色部分的合同内容高度注意,仔细查看,如果感到确实不能接受,可以不予缔约;如果认为必须缔约的,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的标准,注意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出方单方加重对方责任、规避己方责任且未予以必要、合理的说明提示等情形,避免因一时疏忽失察给自身带来损失。
供稿:封瑜、任雪瑶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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