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
2023-04-21 15:42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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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最大范围、最为充分的商业应用。网络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冲击着自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标作为凝聚经营者商誉的重要知识产权资源,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是成为企业竞争和防御的有力武器,重视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尤显重要。

在商标权领域,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一方面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为充分有力的平台,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新类型商标使用方式和侵权形式。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有哪些时代新特点和新趋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的第二套课程将由范米多法官结合案例,讲解互联网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该套课程共分为4课,将在4月13日至4月18日陆续推送,分享范米多法官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5课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特点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内容概要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既有传统共性,又有时代新特点和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互联网的繁荣发展带动企业之间商标资源争夺愈发激烈,为争抢市场份额,企业往往选取热门词汇进行使用,在商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冲突加重。个别创业者为追求短期商业收益,采取模仿他人商标方式开拓市场,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益,由此引发各类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互联网背景下,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更加多元化,主要表现在:在手机App名称中使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中使用;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使用;在域名、网站页面、游戏中使用等。

第三,基于商标使用形式和侵权方式的网络化,当事人的举证亦多采取电子证据。一方面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补充提交互联网相关使用证据情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民事侵权案件取证的成本大大降低,某系列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方代理人仅需在美团和大众点评网站搜索相关使用相类似标识的店家,进行公证取证,并将两个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作为被告之一,先后在北京和上海等多地开展商业维权系列诉讼,诉讼成本很低。再次,针对微信公众号、网页域名备案主体、收款主体、搜索引擎服务商主体进行取证时,侵权主体的识别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原告难以自行查实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常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平台予以配合。

第四,由于商标具有的财产价值性,很多投资者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甚至恶意提起侵权之诉、“碰瓷式诉讼”进行商业化维权从中牟利等侵权和不正当行为频发。随着互联网的繁荣发展,在商业利益的巨大驱动下,此类行为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

第五,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有些固有显著性不高的注册商标,其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处理尚不完全一致。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是使用近似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能够认定侵权存在分歧。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传统商标分类制度受到冲击。认定是否构成相同类似商品难度较大,混淆规则、间接侵权等相关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法官简介

【主讲法官】

范米多

范米多法官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政治处、金融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调研写作、综合行政、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自2019年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以来,审结各类商标、专利民事及行政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类及侵害商业秘密等技术类案件1600余件。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嘉奖。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编写的多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撰写的司法建议在北京市法院获奖;多次就审结的知名案件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采访。

下期预告

下一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范米多法官将通过案例来讲解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类别的判定,敬请关注!

编辑:李佳欣


作者: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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