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木林镇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在巡查至唐指山村时,发现村西300米处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协助扑灭火苗,随后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与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聂某为开荒种菜,将自家地里的枯草进行焚烧处理。其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木林镇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做出对聂某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聂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燃烧的是枯草,触碰的是法律!木林镇将持续加大对露天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露天焚烧危害性的宣传,用实际行动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为镇域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群众引以为戒
“禁烧秸秆 从我做起”
从思想层面杜绝侥幸心理
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缕烟
同时也提醒大家
切!莫!以!身!试!法!
温馨提示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木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