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停车路段属于非市政道路,交管部门无执法权,王先生据此不服交通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交通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停车路段目前还在区域开发商的开发阶段,至处罚当日止并未经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交付使用,是非市政道路,不是法定道路,被告无权执法。故王先生认为交通大队不应对其停车行为进行处罚,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交通大队辩称,根据记录视频能够认定王先生停放小型汽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顺行方向……”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大队对王先生的违法停车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制作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停车路段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规定,交通大队在该路段行使执法权并无不当。并且交通大队在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违法影像资料,能够证明王先生未将其机动车按顺行方向停放,实施了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交通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王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1.如何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判定“道路”的重要指标之一,切勿因该道路狭小、偏僻、通行条件差等“外观”或规划审批情况,心存“执法盲区”的侥幸心理,从而构成违法停车行为。
2.停车有方向,“顺行”才顺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法官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临时停车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停车位置不得妨碍他人,也要关注停车方向--按顺行方向停车才能保证停车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