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爱的二八定律》求职、晋升与婚育情况挂钩合法吗?
2022-12-14 09:45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近期播出的电视剧《爱的二八定律》,讲述了女律师秦施,为了获得理想的工作,只能编造自己“已婚已育”的谎言,最后却歪打正着收获真爱的故事。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贾兆迪、唐小凯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采访,为大家解读谎称自己已婚,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吗?用人单位招聘时是否可以将婚育情况与工作直接挂钩?

面试反复询问求职者婚育情况是否合法?

剧情回顾✦

HR:你结婚了吗?

秦施:没有,近三年或者近五年之内都没有这个打算。

HR:来面试的都这么说。

HR通知结果:说实话,秦女士,你的履历很不错。但是我们律所还是很担心,像你这样未婚未孕律师的稳定性。

看剧有疑✦

剧中,秦施想做一位优秀律师,但她面试知名律师事务所却屡屡碰壁,碰壁的原因不是工作能力不足或者工作履历不够,而是未婚未孕。进入律所后想成为合伙人,“已婚”也是基础条件。用人单位将婚育情况与工作挂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通常会对年龄、学历等提出要求,有相关从业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等,能将婚育情况与工作直接挂钩吗?

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贾兆迪: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生活中,就如剧中的情节,在公布的录用标准里没有写一些内容,但是面试的时候,面试官会刻意询问,你结婚了吗?有孩子吗?这么问,可以吗?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唐小凯说,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唐小凯:新修订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录招聘过程中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或者差别化对待女性从业者。

“侵犯平等就业权”谁主张谁举证

剧情回顾✦

卞律师:你想到诚与慧工作吗?

秦施:当然想。

卞律师:那就必须是已婚。

秦施:为什么呀?

卞律师:单身女律师根本没有前途在诚与慧,顶多是个高级律师,你不信你把现在的情况跟唐伊慧说,我敢说你连现在的工作机会都没有。

法官释法✦

在剧中,作为律师的秦施虽然对律所的内部规定不满,但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选择了隐忍。在生活中,如果女性求职者遇到类似秦施的情况,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

贾兆迪: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剧中用人单位的作法侵犯了单身女律师秦施的人格权。生活中劳动者如果遇此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这类一般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提示劳动者要保存好面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以实现充分举证。

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剧情回顾✦

秦施:我什么时候成已婚人士了,有必要撒这个谎吗?

卞律师:这不叫撒谎,这叫战略伪装。

秦施:我是一个律师,诚信很重要。

看剧有疑✦

剧中,单身女律师秦施找了一位假结婚对象,编造了自己已婚,并已有孩子的人设,获得了知名律所的工作机会。如果劳动者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招录条件撒谎,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开除劳动者吗?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剧中秦施谎称她已婚,丈夫在国外,两人的孩子两岁半,这到底算不算欺诈呢?

唐小凯:就剧中的秦施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她的健康状况、学历、是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履历等,婚育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个人隐私,她对此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她的撒谎是对自己的保护,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开除她。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自己的婚育情况,如果不说,用人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贾兆迪:实践中,如果求职者配偶的就职岗位与用人单位存在利益冲突,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婚育情况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了,求职者必须如实说明,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吗?

剧中,引荐秦施进入律所的卞律师,因怀孕辞职,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唐小凯:依据法律规定,女性劳动者在孕产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实践中,怀孕对于女性来说,会带来一些不便,可能无法适应原来的劳动强度,如果要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什么?

贾兆迪:如果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原有的工作强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安排调岗,而且要变更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岗位、工作内容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眼提示

本期提示,国家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婚育情况系职工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将婚育情况与工作挂钩,不得因女性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孕产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需协商一致。

(文章原载于中国之声)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