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二八定律》是一部都市情感剧,它讲述了这样的故事———精英律师秦施与资深“宅男”阳华阴差阳错地“被结婚”:秦施借助这段“婚姻”进入了行业顶端的诚与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与慧律所),阳华也借此摆脱了母亲为其安排的相亲。两人之间因诸多的羁绊,意外收获了真爱。很多人很喜欢秦施那股子既会来事儿又不怕事儿的机灵劲儿,其处理工作时的飒爽,更是让人大呼过瘾。在“磕糖”之余,让我们和秦施律师一道,探索剧中的法律世界。
应聘时,如何回答是否结婚的问题?
剧情简介:
为了追求更大的平台,实力强大的秦施从原来的律师事务所辞职,但在接下来的求职面试中屡屡碰壁。在秦施的三次面试中,面试官都问了她相同的问题:“你结婚了吗? ”此后,用人单位出于对未婚、未孕律师稳定性的担心,都拒绝录用秦施。后来,秦施找到了一个假结婚的对象,编造了自己已婚的身份,最终获得了诚与慧律所的工作机会。在诚与慧律所, 想要成为合伙人必须是已婚状态,单身女律师的晋升之路并不容易。
法律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诚与慧律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女性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录招聘过程中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或差别化对待女性从业者。
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劳动者在求职或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歧视性、差别性对待,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平等就业权纠纷为人格权纠纷, 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因此,劳动者在自身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时, 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以实现充分举证。
当劳动者被面试人员问及“是否结婚、生子”的问题时,求职者可以明确地告诉对方:“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求职者如发现上述情况,可拨打12333(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
进行反映、投诉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剧情简介:
女企业家兰总的外甥女赵丹平负责管理女企业家协会。与老公共同创立了诚与慧律所的唐伊慧一直希望诚与慧律所可以承接女企业家协会的法律事务。在秦施的助力下,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但在准备签约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秦施发现由兰总的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威玉兰公司的资金存在很大问题, 如果诚与慧律所承接女企业家协会的法律事务, 势必会牵涉其中。此时,诚与慧律所签章的合同已经寄出,秦施赶紧打电话催自己的助理拦截快递。在快递刚刚送到女企业家协会的办公地点时,秦施的助理联系到快递员,成功拦截下快递。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种拦截行为呢?
法律解读:
诚与慧律所拦截快递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撤回。其单方签章的合同在法律上构成要约, 是诚与慧律所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女企业家协会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要约在到达相对人处时生效,但法律上还存在一种要约撤回的情形。民法典第475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当快递员到达女企业家协会的办公地点时,收到了寄件人撤单的电话。此时,女企业家协会的前台并未签收快递。因此,诚与慧律所在要约到达女企业家协会前撤回了要约,要约并没有生效, 双方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 经常会碰到要约和要约邀请混同的情形。简单来说,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要受其约束。
比如:当消费者去酒店消费时,服务员提供菜单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点菜的行为,则属于要约。酒店提供菜单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消费者点完菜,便要受约束,不能随便退菜。
售卖假酒,销售者与挂名法定代表人谁担责?
剧情简介:
秦施的嫂子任梅梅和秦施的哥哥秦文宇在家里大吵一架后, 秦文宇摔门而去,并来到好友小胡的酒店借酒消愁。任梅梅看到手机反馈的消费记录后, 有些担心爱人,随即赶到了酒店。任梅梅发现,小胡给秦文宇上的酒是“皇家礼炮二十一年”,一瓶酒的标价为4888元。然而,经任梅梅查验,这些酒是假酒。为此,任梅梅通知秦施过来处理假酒的事情。秦施向小胡表示,这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秦文宇,但实际经营者是小胡。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这种销售假酒的行为呢?
法律解读:
消费者若购买到假酒,需要保存好发票、假酒等证据,可以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除此之外,酒店还将承担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胡在事发当晚向秦文宇销售了3 瓶高价假酒,酒店的违法收入近1.5 万元,实际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在剧中,秦施以牢狱之灾吓唬小胡,劝导小胡要诚信经营,不要再售卖假酒。如果小胡未听劝,继续售卖假酒,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以上,酒店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会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同时,作为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小胡将会承担刑事责任。秦文宇虽为酒店的法定代表人, 但若可以证实自己没有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且对小胡销售假酒的行为并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形与剧中情形类似,那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但却承担着与自身权利并不匹配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 只有在满足对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和对单位实施的犯罪活动直接负责的条件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官方旗舰店、线下专柜等信誉度高的平台购买商品, 并注意保存好交易快照、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索取有效的购物凭证或发票, 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提供证据。同时,提醒大家,在某些情况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要随意“挂名”法定代表人。
恋人分手,两方购置的“小窝”如何分割?
剧情简介:
秦施和陶俊辉两人在大学时情投意合,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一起买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可惜两人的爱情终究没有抵过残酷的现实。陶俊辉将秦施带回家去见他的母亲, 并表达了两人想要结婚的想法, 但其母不满秦施的家庭背景,强烈反对两人在一起。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的秦施痛哭着跑出陶俊辉家,最终两人分手。后来,陶俊辉收到秦施寄来的东西,退还了两人之间的所有信物和戒指。对于两人之前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秦施委托她的哥哥帮忙处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恋人合买的房屋,在恋人分手后如何进行分割呢?
法律解读:
情侣采用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本上登记两人的名字,两人共有该房产。在情侣分手后,对于两人共有房产的处理,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分割可按照协议进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按照两人共有房产的性质分类讨论。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如果两人在房产证上标注为共同共有,则两人共同共有该房产,原则上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9 条还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实践操作中,双方可协商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在现实生活中, 情侣在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多种多样, 法院需要综合双方的出资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房产登记情况、双方日常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多方考量,具体分析。
笔者建议,情侣在购买高价值的财产时,双方应提前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从而减少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