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游、文明上网,暑假带娃的家长要注意啥?
2023-07-19 08:46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暑期已至,“神兽”出笼

即便是炎炎夏日

也阻挡不了小家伙们撒欢的热情

但沉浸式的游玩体验

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

夏令营受伤害应该找谁?

网上冲浪就可以恣意妄为吗?

请收下这份法律指南

陪伴小朋友安全度夏

小孩出游受伤旅行社责无旁贷安全保障警钟长鸣方可无忧

小张是一名初中生。暑假期间,爸爸为了开阔儿子的眼界,为其报名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小张和同伴们在夏令营老师的组织下参观了某著名景点,在该景点自由活动期间,小张不幸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远端骺损伤,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张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旅行社作为本次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应加强安全提醒和组织管理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小张在参观过程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发时小张已满15周岁,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相关的安全隐患亦应有一定的认知,故可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小张15万余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各大旅行社瞄准暑期出游市场,推出针对孩子们的各种研学、夏令营等活动,为孩子们提供出游服务。孩子出游期间受到伤害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旅行社的义务为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如因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孩子受伤,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

此类案件中,旅行社一般的抗辩理由有:在合同中已经就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在出游过程中也随时提醒孩子注意安全;组织参观的景点为正规景区,相关安全设施完善。但是,结合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中法院的意见,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局限于书面或口头的提示,也应根据活动的危险性程度及时给予相应的提醒,特别在涉及危险活动、危险区域等重点环节时,应及时提醒或制止,如此才能免除己方责任。

当然,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原则,即旅行社在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相关损害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如孩子自身也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受伤害本身就是家长的糟心事,处理不好维权问题可能“糟上加糟”。家长要选好维权路径,通俗易懂的说,就是“凭什么”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有两种途径,一是依据旅游合同,二是诉诸侵权责任。如要根据旅游合同维权,则有合同是前提,故家长在安排孩子出游时,尽量找正规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签订合同时要关注合同中的相关责任条款,不能不公平地免除或减轻旅行社的义务、加重消费者义务。如没有合同约定或认为主张侵权责任对己方有利时,也可向旅行社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权利。家长也要选好维权对象,如涉及到第三方存在过错,也可将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当然,最终要的是各位家长要加强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们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网上“冲浪”有红线莫以匿名便妄为

黄女士将陈某、严某诉至法院,主张严某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中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并捏造了有关事实,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并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和严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查,严某现年12岁,陈某系其法定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在相关网络平台中有一定的关注度,也经常发布自身生活照片,而陈某所发布的照片并未出现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故陈某发布照片的行为不足以侵犯黄女士的隐私。但是陈某所发布的文字内容内容系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黄女士的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黄女士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陈某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中连续三十日发布向黄女士赔礼道歉的声明,并结合陈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其向黄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释法:

互联网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各类社交平台的纷纷涌现,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状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发表的观点,即使隐藏在“马甲”之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就其所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更具体的就名誉权而言,如果民事主体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侮辱他人,或者以捏造并散布虚假情况,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当下正是一个信息和知识爆炸的时代,孩子可接触的信息量庞大。但是,网络信息往往良莠不齐,加之孩子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辨别能力不足,家长稍不注意,孩子就有可能被网络上的不健康文化污染。最终,孩子有可能在这种不良影响下做出传播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因此,家长应该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使用网络的督促和教育,特别在暑假期间,对孩子使用互联网平台不应一放了之。

一方面,家长如发现有平台存在黄、赌、毒等不健康的内容,应立即通知相关平台运营商予以删除,如其不及时删除,则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给孩子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家长也要时刻注意教育孩子文明上网,要教导孩子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即使在互联网上也要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纪,做一个守法的人、有道德的网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