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孟某是前翁婿关系,孟某于2016年11月出资购买了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由于孟某并无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双方商议将购置的小型客车登记在李某名下,由孟某及李某之女出资。后孟某与李某之女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2月离婚。离婚后孟某多次请求与对方协商,将此车进行财产分割,未果,故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归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孟某支付车辆折价款91731.5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并未向孟某履行义务,经协商无果,孟某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孟某申请执行李某案立案后,由海淀法院王金鑫执行法官团队承办。执行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高财产令,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李某名下有京牌机动车两辆,银行账户余额八千余元。
执行通知书及报高财产令寄出后,被执行人李某并未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对李某的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冻结划拨后,仍有八万余元的案款未能清偿,为推进案件进度,执行法官拨通了李某的电话。
“李某,孟某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你打算如何履行义务?”
“我不会还钱的,他应该先给我车!再说我还钱的事!”
谈话中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对判决判项有误解,因此对强制执行心存抗拒,其认为对方应该先将车辆进行交付,自己再给对方付款,于是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法律关系:
“判决书已经生效,判项中你该履行的义务是向孟某支付九万余元车辆折价款,在该项义务的表述中并没有附加条件,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你就应该履行。另外,本判决中关于车辆的判项内容只是一种确认所有权的表述,孟某需要向你给付标的物的表述并不存在。”
“别跟我说那些!我告诉你们,我钱多的是,但我就是不交,你们能拿我怎么样?”
电话那头的李某态度十分嚣张,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随即挂断电话。这让执行法官不由得一愣,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面对执行法官总是有各种说辞,但拒执情绪如此强烈的被执行人并不常见,于是执行法官又拨通了申请人孟某的电话。
经过询问,孟某向执行法官道出了两人之前关于涉案车辆的种种纠纷:该判决生效之前车辆在孟某处停放,李某曾雇用拖车强行将车辆取走,孟某报了警。判决生效后,李某再次雇用拖车强行将车辆取走,孟某再次报警,但由于已经有生效判决明确了车辆所有权,公安机关认为此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所以目前车辆已被李某取走,在李某住处停放。
“执行法官,李某口中让我交车的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车本来就已经被他取走了,当时我和李某之女离婚的时候李某不同意,他试图阻拦,曾经放话说不会让我消停,他其实就是找借口,单纯不想给我钱,想跟我较劲而已!”
听完申请人的答复,执行法官心中有了谱儿,看来被执行人并不是单纯的“读不懂判决书”,而是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发泄在了执行法官身上,并以此对抗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李某的电话,向其释明法律,劝说其积极履行义务,但李某的回答始终没有变化:我有钱,但我不还。见此情况,执行法官认为有必要升级强制措施,遂前往被执行人李某的住处。
见到李某后,执行法官出具证件并说明来意,还未等执行法官继续说话,李某先给执行法官来了个“下马威”,要求对执行法官的证件进行拍照,足以看出李某对今天的情况早有准备。无理要求被执行法官拒绝后,李某开始不断重复着表达自己对强制执行的不满。
“孟某在其他法院的案件里还欠着孩子的抚养费没交!凭什么他可以不交我就得交!车判给我了,他为什么不给我交车!把车给我交出来!我才能还钱,否则不还!”
对于被执行人李某的疑问,执行法官现场进行答复:“李某欠付抚养费的事,你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应该由负责案件的执行法官在另案中进行处理,在你向法院交付车辆折价款以后,可以让孩子的监护人向某地法院申请扣划这笔款项,但这不能成为你不履行本案义务的理由。关于车辆交付一事,本判决中并没有判决给付标的物的表述,另外据法院了解,这辆车现在已经在你控制之下!不要再以这种理由抗拒执行。”
见执行法官揭穿了自己的借口,李某继续诡辩:“车现在确实是在我手里,但是还不够!那车是我自己拿回来的,不是他主动给我的!我现在要求的是孟某亲自把车交付给我!”
李某想通过各种办法转移话题,执行法官见劝说无用,便对他的说辞不再予以理会,而是直奔主题:”车辆交付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今天我们找你是处理你该给孟某车辆折价款的事,请你配合执行!”
“我配合不了。”
“你有没有履行能力?”
“有!”
“你是否履行义务?”
“不履行!”
“李某,因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将对你进行司法拘留措施!”见李某拒执情绪如此严重、态度如此嚣张,执行法官和法警将李某带离住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在李某住所楼下发现了李某名下的京牌机动车,执行法官当场向李某送达了扣押文书,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并将李某带回谈话。
“李某,你名下的机动车已经被法院进行扣押,如果你依然拒绝履行义务,我们会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将扣押的机动车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拍卖款用于清偿本案案款。”
虽然坐在谈话室内,但李某的嚣张气焰并未减弱多少,见执行法官真的要对其采取措施,李某退而求其次,又给自己找了个“台阶”:“执行法官,这个钱我也不是不能交,车虽然已经在我这里,但车的相关证件还在孟某那儿,你让孟某把证件还给我,我就交钱!”
“判决书中明确你应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孟某支付案款,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将车辆证件交付于你,你都要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若你认为对方应该交出证件,经协商不成可通过另诉解决。如果孟某愿意交出证件,法院同意将你二人的其他纠纷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但你必须明白之前抗拒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在法院对你进行训诫!你是否接受?”
“我哪里做错了?他如果不给我证件,我就是不付钱!”
“如果你拒不接受训诫,即便你缴纳了案款,法院依然要对你进行司法拘留!缴纳案款是你应尽的义务,而司法拘留是为了惩戒你的拒执行为!”
见执行法官态度如此强硬,李某自知这场“闹剧”该收场了,沉思片刻后,李某终于想通,说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执行法官,一开始我确实是对判项内容有误解,后来虽然我明白自己应该给钱,但我是对孟某憋着一肚子气,其实那些证件我自己凭身份证也可以补办,要不要无所谓,我就是想出这口恶气才跟法院这么较劲,您不要拘留我,不管李某给不给我证件,我现在就交钱,我做的不对,我有错,我接受训诫。”
一个小时后,李某主动缴纳了剩余的全部案款,并认真反思写下了悔过书,孟某申请执行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为了定争止纷,与本案申请人孟某进行沟通,为其做思想工作,督促孟某在当天向某地法院履行了全部抚养费,并主动将车辆证件交给了李某,双方案结事了。
执行法官有话说:
本案被执行人先是因个人对判项内容的错误理解而抗拒执行,后来又因为和对方当事人“斗气儿”而拒绝履行义务,最终在司法拘留面前方能悔过,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注意:
一、判决书中关于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判项,有“确认所有权”和“交付标的物”的表述之分,当判项内容表述为“XX名下房屋/机动车归XX所有”时,该判项对应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协助权利人办理过户;当判项内容表述为“XX于判决生效后X日内将不动产/机动车交付给XX”时,该判项对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则为交付标的物。因此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应当对执行效果进行基本预判,从而在诉讼过程中示明案由及诉求,如此即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高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诉漏诉的情况发生。
二、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判决书生效后,各方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会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执行法官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当面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正确理解判决书中关于履行义务是否有先后顺序的表述,如果认为对方应该先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为由直接抗拒执行。
三、被执行人不要将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情绪带到执行程序中来,抗拒执行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