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指导服务!市教委印发《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管理办法》
2023-12-09 09:2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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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北京市教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家庭教育“最后一公里”难题,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服务;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坚持公益原则,免费向学生、家长、教师及其他有需要人群提供指导服务。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免费提供指导服务!市教委印发《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管理办法》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家校社共育咨询室项目建设,更好地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汇聚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合力,通过开展咨询、讲座、活动等,提供精准、科学指导服务,解决家庭教育“最后一公里”难题,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服务。

第三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坚持公益原则,免费向学生、家长、教师及其他有需要人群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四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建设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关工委协同推进,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提供智库支持。

第五条 各区结合实际,选择有意向的学校及社区建立家校社共育咨询室,至少包括一所中学、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和一个社区。

第六条 市教育系统关工委制定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建设标准,包括机构标准、人员标准、硬件标准、工作标准等。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应按照建设标准设置,配备能够满足基本咨询需求的必要设施设备,并设置不同的功能性区室,如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等。

第七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名称一般应命名为“北京市**学校/幼儿园/社区家校社共育咨询室”。

第八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原则上设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分别负责组织与统筹、咨询与指导、专业指导服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由家庭教育领域专家、教师、“五老”、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师德良好、专业能力较强的工作队伍。

第九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家校社共育咨询服务,组织家校社共育活动(包括经验分享、成果展示、家庭教育主题宣讲等),举办家校社共育讲座,开展家校社共育相关调研等。

免费提供指导服务!市教委印发《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建设市级支持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每个咨询室每年原则上按照5万元标准安排预算。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咨询室建设需要提供额外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建设市级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家校社共育活动中发生的劳务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误餐费、交通费、印刷费等支出,不得用于购置设备。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应适应需求,积极开展咨询、讲座等活动,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在咨询室进行非专业性的活动和其它不正当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工作人员建立“把脉问诊、专业指导、跟踪回访”工作机制,按照工作内容、工作守则和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家校社共育咨询室要与家长学校、家委会、家访等现有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相结合,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各展优势,形成协同育人合力。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关工委要加强对家校社共育咨询室的统一领导,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教育关工委建立交流培训机制,推动互学互鉴和水平提升;建立督导机制,对家校社共育咨询室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加强指导;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咨询室实施退出。

第十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关工委要按规定申报预算、支出资金,确保经费保障到位、使用合规。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或检查。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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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丨市教委官网

责编丨唐莉莉 图片丨部分摄图网

复审丨李培 终审丨张雪莲


作者:

北京教育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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