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帝国,处于由古代王制向帝制的转型期,社会身份制度也处于重构中。秦汉时代的社会身份既有古老身份制的遗留,也有自己的时代精神。这一时期的社会身份有有爵者、有秩者、庶人、徒隶,还有官私奴婢,等等。其中爵有封爵、二十等爵;秩有“二千石”“千石”等分级和分类,同时还有“比秩”的存在。隶属身份中,有隶于国家者,如徒隶、官奴婢等,也有隶于私人者,如隶、臣妾、私属、奴婢等。但是,剥离纷杂的表层,秦汉帝国社会身份体系中,主干部分最突出的还是以“爵”和“刑”两个因素调整的身份系统。
“爵”所调整的,是好的社会身份,也可以说是正身份。爵的研究学界成果丰硕。相对早期的如日本学者镰田重雄、栗原朋信、守屋美都雄、西嶋定生、古贺登等对二十等爵的汉承秦爵问题、官爵与民爵的划分问题等进行了研究,楯身智志曾撰文《日本秦简研究现状·爵制、身份制度》(《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作过较为详细的说明。其中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将爵制秩序作为国家秩序的理论研究影响最为深远。中国学界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下)》(《新亚学报》第10卷第1期、第12卷,1973、1977)、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和《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等是早年爵制研究的奠基之作。2001年张家山汉简的公布,极大地推动了爵制研究。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由爵秩体制到官品体制的分析极具启发。李均明、杨振红、刘敏、凌文超等对爵的机能、爵的分层等问题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探索。
“刑”所调整的,是不好的身份,也可以说是负身份。以往的研究,爵与刑的研究是分离的。刑的研究侧重于法律、刑罚、有期无期刑等方面的研究,关于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的认知多集中于劳役刑。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界开始将隶臣妾等徒隶从身份刑的角度进行思考。籾山明《秦的隶属身分及其起源———关于隶臣妾》(《秦汉史研究译文集》第一辑,1983,内部印行),将隶臣妾视为排除在爵制秩序之外的身份刑。之后冨谷至、宫宅洁、陶安等更进一步把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纳入身份刑。非常值得一提的是鹰取祐司,他的《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份序列》(《法律史译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不仅将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都视为身份刑,更将其列入准爵位身份指标进行考察。之后中国的学者孙闻博、王伟、吕利等都有沿着这个思路进行思考。
爵,不论官爵、民爵,在秦汉时代相较于无爵者、徒隶都是有利的身份,附于爵的免役、免老、减刑、名田宅、授杖等各项权益,都是法律所赋予且在现实社会中实施的。在爵的身份被高度重视的秦及汉初,有爵者更是荣耀的存在。所以,把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徒隶称为“准爵”是不准确的。准爵层,应该是位于二十等爵之下的,但身份也是好的、光荣的。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的排序来看,应该是由公卒、士伍构成的“士下”准爵层。他们位于“公士”之下,“庶人”之上,生活在居民里中,可以受国家田宅,无爵,身份自由。汉代传世文献不见“公卒”,应是随着爵制式微,爵称、爵名的简化,“公卒”被裁并的结果。之后,大约在东汉中期,二十等爵中的“公大夫”“官大夫”也被裁并。从长沙走马楼吴简的记录来看,到三国时期与二十等爵相关的身份只剩下了“公乘”和“士伍”,一个是爵的身份贵重时民爵的最高级,一个是准爵层的最低级。
徒隶,从里耶秦简洞庭郡迁陵县文书来看,一般语境下是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归仓,城旦舂、鬼薪白粲归司空监管。而从“徒簿”的分工来看,劳役分配和强度更多的是性别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徒簿”类文书当中有一个特殊身份的存在,即“仗城旦”。我们所见的徒簿,不论是出自仓、司空、库、内史,还是田官、畜官,抑或是迁陵县各乡,统计记录时多见将“城旦、鬼薪”,“舂、白粲”一起列举,而“仗城旦”或“丈城旦”单独列出。如“城旦、鬼薪积九十人”“仗城旦积卅人”“舂、白粲积六十人”等。以往学界多认为仗城旦为老年城旦,但近出岳麓书院秦简“徒隶老”“当就食”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示徒隶也有免老一说。仗城旦不会是老年城旦。从最初身份刑名的命名来看,其从事的可能是与丈量相关的劳役。“丈城旦勿将司”正是身份特殊性和优越性的体现。司寇,在秦及汉初是“户人”,居住在居民里中,但长期供役于官府,属于受官府掌控的“县官徒”之一。西汉中期,约在“数用五”的时代,司寇完全沦为“徒隶”。
秦汉时代,我们翻阅传世文献、出土文献,找不到一条“爵为公乘”,同时又“刑为城旦”的例子;也找不到一条“夺爵为士伍”又“免为庶人”的例子。甚至都是徒隶,也找不到一条同时既为隶臣,又为鬼薪的例子。一个人在那个时空中,不论是爵的身份,还是刑的身份,只能是一种身份。公乘、城旦;士伍、庶人;隶臣、鬼薪,都分别是身份序列中的两个点,永远不会交叉存在。这样,有爵者、无爵者、司寇徒隶,全体社会成员基本都可纳入这个身份序列。这个序列,我们称之为“爵刑一体”身份序列。
在这个“爵刑一体”的身份等级序列中,衔接起正身份“爵”与负身份“刑”的,是“庶人”。
庶人,既可以来源于奴婢和徒隶,也可以来源于有爵者,文献材料中称之为免为庶人、赦为庶人或废为庶人、赎为庶人等。如果把有爵或有准爵位者视作正身份“+”,司寇徒隶视作负身份“-”,庶人则可以视为“0”级。
爵刑一体的身份序列,用《二年律令·户律》中的身份爵名可示图如下:
早期帝国的秦汉时代,尚有战国精神的延续,爵刑一体的身份序列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上下流动的等级序列。高爵者,可以被夺爵,成为低爵者,或沦为徒隶;徒隶可以赎免赦免为庶人,重新进入社会,又通过赐爵、承袭、移授等一步步晋升爵的等级。在这个流动的过程中,国家赦令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秦汉时代的赦令不仅仅是对徒隶有罪者的赦免减刑,更是一种全民性的“更始”“自新”。因此遇赦赐爵,是秦汉赦令的一大特色。赦书每下,行赦使者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罪人得赦,民人得爵,万象更新中整个社会身份秩序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流动。
以上,是笔者对秦汉时代社会身份秩序的整体思考。本书也将沿着这个思路分作三部分:第一部分上编,爵刑一体的身份序列。主要考察以庶人为枢纽的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的衔接,以及爵刑身份序列的流动。第二部分中编,爵的身份、剖分与变迁。利用出土简牍材料,对二十等爵、准爵层的剖分、爵制及权益变迁作进一步思考。第三部分下编,徒隶与身份刑。着重利用里耶秦简相关徒隶的史料,对徒隶的监管官署、徒隶的婚姻与家室,以及较少有人涉及的仗城旦身份、司寇身份及变化进行探讨,希望借助新出材料纠正以往错误认知。当然,如同这篇前言伊始所交代的,早期帝国时期社会身份是复杂多层的,限于学识和精力,对“爵刑一体”主干序列外的身份未做探讨,留待将来。
《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身份秩序研究》
贾丽英 著
ISBN:978-7-5227-1694-7
2023年5月
定价:218.00元
作者简介:
贾丽英,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韩国庆北大学兼职教授。主攻秦汉史和简牍学。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简帛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秦汉家族犯罪研究》《秦汉家庭法研究:以出土简牍为中心》等著作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韩国中央研究院海外项目等各类项目。
内容简介:
秦汉时代的社会身份既有古老身份制的遗留,也有自己的时代精神。这一时期的社会身份有有爵者、有秩者、有庶人、有徒隶,还有官私奴婢等,纷繁复杂。但是,剥离纷杂的表层,我们发现秦汉帝国社会身份体系中,主干部分最突出的还是以“爵”和“刑”两个因素调整的身份系统。基于这个思考,本书从“爵刑一体的身份序列”“爵的身份、剖分与变迁”“徒隶与身份刑”三部分论证,尝试构建秦汉帝国“爵刑一体”的学术理论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考证,希望对秦汉社会身份制度的认知有所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