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招工到装修项目干活
不料被机器切断手指
建筑公司、雇主均拒绝赔偿
诉至法院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寻求法律援助能否迎来转机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施工现场被切断手指
索要赔偿无果诉至法院
2021年5月,某单位将小区楼层的墙面贴砖和粉刷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该公司将其中的墙面粉刷工程转包给周某、吴某,这二人又雇佣郑某负责刮铲墙皮工作,郑某找来张某等人干活。
不料,开工第三天发生意外。张某被刨墙机切断食指,工友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医生为他进行了截肢手术,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称,自从出院后,郑某只给付了三天工资便失联了,他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周某、吴某和某建筑公司协商无果。2022年10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周某、吴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张某认为,他受雇于周某、吴某二人,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应为赔偿义务主体,某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周某、吴某,自己又因雇主提供的刨墙机发生故障导致受伤,周某、吴某二人亦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不是本公司雇佣人员,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公司先前已将工程分包给周某、吴某二人,并约定出现人员伤亡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因此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吴某二人也不同意赔偿,辩称他们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使用腻子铲刮铲墙皮,张某为了省事拿来电动工具,自己在午休时间摆弄机器才受了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述受伤时间与住院记录时间存在较大差别,双方就刨墙机由谁提供说法不一致,张某无法证明与某建筑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也未就受伤时间、受伤原因及受伤系因被告提供的工具发生故障所致提交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他的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援律师反复研判
案件迎来转机
张某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依靠老家低保维持生活,一筹莫展之际,他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援中心快速审批,指派北京市天霜律师事务所的陈亚丽律师承办该案。
眼看上诉期即将届满,陈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梳理证据,指导他寻找现场证人出庭作证。
经过仔细研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张某的举证责任过重。她决定变更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并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周某、吴某在一审笔录中承认雇佣张某提供劳务服务,双方已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在张某入职时没有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第二,拿日工资的张某完全没有理由主动使用电动机器赶工期,根据某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周某、吴某有管理机器设备的义务,应为刨墙机的管理者,但二人明知郑某把刨墙机带到工地使用却没有制止。第三,张某受伤后惊慌失措,经历很长时间才办理入院,不能以住院时间推断受伤时间,而且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严格的午休时间规定,所以张某的受伤时间应为工作时间。第四,某建筑公司在明知禁止转包的情况下,违法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承包资格的周某、吴某个人,张某受伤与某建筑公司非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人有关。所以,周某、吴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的责任,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与周某、吴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事故发生时的在场工人出庭作证,称导致张某受伤的机器由郑某带至现场交给工人使用后离开,事发时周某、吴某在现场管理。周某、吴某二人称,自己将刮铲墙皮工作承包给郑某并已结清款项,张某是郑某招来干活的。郑某事发当天早上送来机器,张某受伤后,二人曾带着他去寻找郑某,但没找到。
2023年6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法援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提供劳务的张某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遗漏当事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收到裁定书后,法援律师向张某解释了案件发回重审的意义、下一步的做法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张某对法援律师再三表达感谢。
▶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1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3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