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检院第五检察部办理的检察机关督促某金融管理机关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送达程序类案监督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指导》刊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空头支票 行政处罚 送达程序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2020年、2021年审理的金融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在案件审查中发现,某金融管理机关在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的情形。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开展类案检索,挖掘出一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决定超期送达的案件线索,畅通对内线索移送并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区检察院认为超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似只是程序瑕疵,实则影响很大,涉及决定书生效时限、行政相对人复议及诉讼等诸多问题。超期送达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延迟,进而影响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启动,最终导致行政处罚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某金融管理机关对支票使用流通及经济金融秩序实施行政管理的效果,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行类案监督。
立足个案发现的线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区法院2020年、2021年审理的金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65件,筛查“某金融管理机关”为申请人案件100余件,通过数据要素分析对比,碰撞出异常数据案件31件,均予以立案审查。以类案检察建议为驱动,督促某金融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程序,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签发空头支票的监管,切实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检察助力。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一)增强履职主动性,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个案审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畅通监督线索内部移送渠道
区检察院在审查(2020)京0102行审87号案件中发现,某金融管理机关针对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行为,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银管罚-支票(2019)第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22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长达1年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56条规定,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迟不应超过9个月,否则构成逾期申请。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一步审查发现,本案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公告送达当事人北京某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作出到送达当事人期间长达5个月之久。
区检察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均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超期送达不利于执法部门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执法效果;更不利于执法严明、行政有为、运行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影响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损执法部门公信力,检察机关有必要针对该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个案审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导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
(二)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智慧检索”,梳理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
经综合研判,空头支票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装饰、餐饮、贸易等经济交易领域,某金融管理机关办理空头支票案件中存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问题并非个案,超期时间短则几天,长则5个多月不等,具有类案监督的必要。区检察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平台开展类案检索、数据分析,梳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充分利用专家咨询网、检答网等平台,开展法律适用和案例研究。
第一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设定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等要素,对区法院自2020年以来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数据检索和线索筛查,筛选出区法院近2年申请执行人为“某金融管理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导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
第二步:审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通过“《某金融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期”两个重要数据要素分析对比,碰撞出异常数据案件。
第三步:检索并整理异常数据案件的案号,向区法院调取异常数据案件的卷宗材料。
第四步:通过审查卷宗、调查核实,梳理某金融管理机关办理空头支票案件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期送达的违法问题,予以立案。
(三)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开展诉源治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针对某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至第95条规定的有效方式送达当事人的问题,区检察院向某金融管理机关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某金融管理机关回函全部采纳检察建议,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修订《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程序》,提升文书送达规范化水平。并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送达工作由业务部门移交法律事务部门集中办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以此案为契机,区检察院针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困难等实际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并分析研判。上前一步、搭建平台,促成区检察院、区法院、某金融管理机关召开三方会谈,畅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环节,纠正送达程序法律适用理解上的偏差,统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和标准。立足行政检察,促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集聚合力,最大程度释放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严格规范、运行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积极探索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拓展多元化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同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为依托,畅通线索对内移送渠道,提升线索对内移送效率。
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深入推进大数据思维应用,在检察履职中释放大数据效能,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及社会治理漏洞,把大数据办案思维方式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转变,“被动审查”向“能动履职”转变,“末端治理”向“诉源治理”转变。
立足区域特点,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金融管理机构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送达程序,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签发空头支票的监管,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维护经济金融管理及市场交易结算秩序,切实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建构和谐营商环境。
文稿:杨菁
制作: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