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牛晓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和实质条件
2022-06-02 22:46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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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简称专利无效),是指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无效制度是专利管理纠错机制,它为相关利益人员提供救济途径。即:当有项技术被错误的授予专利权时,利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制度使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侵权指控釜底抽薪。对业内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一、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一种确权工具,能够纠正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当授权,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案件实质审查阶段的授权质量,对专利实质审查质量具有事后控制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二、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形式要件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同时交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形式要件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宣告理由对应的具体条款应当明确列出。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5)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6)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三、 申请无效宣告的常用法定理由以及法条解读

(1)法2条(保护客体)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首先考量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如果是技术问题,则确定权利要求中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手段,如果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技术手段,则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满足了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是技术问题,则不论权利要求中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手段,都认为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满足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这里,由于技术问题通常与技术效果是成对出现的,默认确定了技术问题,必然相应地取得了技术效果。

(2)法22条(发明三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我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有三大要求,那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没有体现这三点特征,专利局是不会予以授权办理专利审查的。因此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发明或产品上要尽可能地发掘其新颖性、创造性与独特性,避免由这个原因而产生专利驳回的尴尬。这里需要注意,在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能包含对技术特征的指引、暗示。这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最近的现有技术时,只有先面临技术问题,再去需找原因,再去寻找解决的手段,有时间先后顺序。如果“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含技术特征,忽略了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考虑,就暗示技术特征与技术问题之间存在关联性,降低了现有技术结合的难度,容易低估创造性。

(3)法33条(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于“修改不超范围”的规定,如果在专利撰写阶段形成的专利申请文件比较完备,可以为申请提交之后可能进行的修改提供相应的修改依据。从这一方面考虑,一个好的专利撰写申请文件,除了满足含义表达清楚、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要求之外,还需要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的结构层次,对发明的各个发明点有说明,有对应各个实施方式的实施例,在为了克服创造性等缺陷而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时能够提供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以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等。

(4)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说明书所要求的“清楚”,更侧重于要求从技术角度清楚解释技术方案如何实现。在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权利要求书的“清楚”,更侧重于从法律角度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结合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发明的改进之处、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等,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由说明书得到,则该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发明或产品的机密技术不被泄露,往往会在说明书上有所缺漏或隐瞒,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专利驳回,不能成功申请专利。事实上,申请人的忧虑其实是毫无必要的,因为负责审查专利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不泄露任何的专利机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产品或发明技术的机密性。

四、 结束语

我国发明专利在授权前经过实质审查,无效宣告程序只是对其专利性的有一次检验;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则不同,授权前未经实质审查,故无效宣告程序有着特殊的监督作用。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引起的,实际上是第一次实质审查,请求专利无效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是其正常审批、监督过程的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对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信通院知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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