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举办“助企纾困 法律护航”线上普法会,法官针对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海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盛荣,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中关村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群,海淀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官,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相关负责人以及44家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人员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党支部书记、负责人李春梅主持。
此次“普法会”为何意义重大?
会上涉及哪些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官如何解答了企业家们提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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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盛荣
北京法院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行动,此次线上普法会,是海淀法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本次线上普法会将为大家解读海淀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并对会前收集上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回应,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自2007年海淀法院与协会在全国首家联合推出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至今,双方建立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互动和畅通的交流平台,共同为企业合规经营及助力商事审判、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非常有意义的贡献。海淀法院在实现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三项创新举措实现“前端增速”目标,以精细管理实现“后端清积”目标,以科技赋能助推商事审判全流程智慧提速。在以上措施推动下,2021年海淀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实际审理天数比2019年下降37.7%,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在今年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5.0改革下,海淀法院将继续发挥商事审判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欢迎企业向我院反馈经营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难题,为更好地提升我院司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建言献策,我院也将持续为深入服务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执行会长、中关村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群
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关村乃至北京市最具代表性的科技企业群体组织,基于广泛的社会关系、有效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企业家的智慧与集群作用,为中关村科技企业发声、为中关村科技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中关村科技企业间架起全天候畅通的沟通管道,做好政府工作的助手与帮手,全力以赴打造“企业家之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面临各方面的法律困惑和问题,为及时了解企业商事合同履行、破产重组、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协会联合海淀法院组织了今天的“海淀法院助企纾困线上普法交流会”,本次活动吸引了40余家协会会员企业、专精特新科技企业积极参加。最后,感谢海淀法院为企业解答经营困境和法律难题,听取企业的法律需求,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支持。
诉讼服务中心团队长 李涛
2019年3月海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海淀法院集约送达中心”,三年来,海淀法院不断调研探索,逐步建立了以电子送达为主导的集约送达工作体系。对于电子送达推广过程中存在的群体接受度低、送达效力认定不一、推广工作量大、当事人注意义务增加等问题,海淀法院采取加大电子送达宣传力度、强化电子送达地址获取、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统一电子送达效力认定等措施加大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推广。2019年下半年,海淀法院建立了送达工作的整体外包模式,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商事案件电子送达使用率大幅提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电子送达提升了送达质量,为线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
诉讼服务中心副团队长 石晓倩
为进一步压缩解决商业纠纷周期,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海淀法院进一步完善“鉴定管理人”制度,优化职能定位和运行模式,在全流程线上“规范审查-签收材料-确定机构-办理委托-节点管理-收取文书”的基础上,借助远程技术,探索并规范各类“云鉴定”方式,以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提高鉴定工作质效。从“案头处理”转为“协调督促”,强化管理功能;扩大“云鉴定”适用范围,规范组织流程。为提高“云鉴定”的质量和成功率,鉴定管理人制定了“三预先、三确保”的标准组织流程,将“云鉴定”延伸到“云听证”、“云见证”、“云咨询”、“云勘验”等形式,截至5月,海淀法院鉴定管理人共成功组织了17次“云鉴定”案例,解决了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人员流动受阻导致的鉴定停滞难题。
立案庭第一速裁团队法官 王芳
海淀法院根据“一型三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部署,形成了以分调裁审工作机制为主体,以“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为两翼,以“专业化审判”、“调解力量培育”、“推进民事繁简分流改革”、“智慧法院成果应用”为四轮的“一体两翼四轮驱动”工作总思路,在“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特点,在此就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些程序性注意事项进行提示:1、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可诉至法院;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有权申请撤销;4、仲裁裁决做出后,向法院起诉有期限要求。此外,劳动争议案件还需特别注意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王琰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一是严格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本市相关疫情防控政策的规定,提升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二是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企业渡过难关、推动复工复产的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及时跟进与关注。三是严格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途径妥善解决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道齐心协力、共度难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得更加长足稳健的发展。
中关村人民法庭法官 张颖超
商事纠纷中,当事人由于履约困难,主张合同解除,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应以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关于解除的相关约定、双方当事人履约过程中的协商沟通情况、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也应注意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协商及避免损失扩大的相关证据。
Q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司法鉴定工作受阻怎么解决?
A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可能产生现场勘验工作受阻的情形。海淀法院探索出“云鉴定”方式,通过与鉴定、评估人员充分沟通、研判远程视频方式的可靠性和可行性,在征求法官及各方诉讼参与人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云见证”、“云勘验”、“云听证”等方式推进鉴定工作。
Q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时,尊重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审慎合理地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Q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行使范畴?
A企业用工通常涉及多个方面,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可以充分借助并有效发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企业规章制度有详细规定,其中强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等,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用工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
Q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认定?
A缴费基数问题属于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企业对此有疑问,建议咨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北京市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拨打进行政策咨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Q企业在经营中如何规避风险?
A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公司是现在主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提前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债务不能得到偿还时,也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及时止损。
Q从公司法和破产法角度应注意哪些问题?
A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是鼓励投资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两个基本原则,独立人格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同时应当注意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方案,从而得到法院的确认以挽救企业。同时,引入新的投资者也是一种途径。在企业确实无法挽救时,应进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后再履行注销登记手续。清算是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注意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定,例如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