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为ta买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2022-06-22 17:18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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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恋爱关系是给予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会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但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恋爱中的金钱支出究竟如何认定呢?

一、案情回顾

小龙和小晶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以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龙于2019年9月29日花费3000元给小晶女儿购买vivoX27手机一部,2020年2月15日花费3998元给小晶女儿购买步步高学习机一台,2019年12月31日给小晶母亲经营的童装店支付门头广告费用6200元,2020年6月12日支付空调费用2500元,2020年4月26日支付安装监控费用18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12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小晶将小龙微信拉黑。小龙称上述物品的支出给自己生活造成经济困难,均为自己给小晶垫付,要求小晶返还。小晶认可上述物品的型号及价格,但认为系赠与,不属于垫付,故不同意返还。

二、法院审理

小龙和小晶在恋爱交往期间,小龙为表明心意增进感情,为小晶及其女儿、小晶母亲经营的店铺购买物品的行为,属于赠与,且未附加任何条件,物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作为赠与方的小龙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故小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龙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则为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情形,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附条件赠与情形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赠与条件无法成就,即使受赠人已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情侣之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以下常见四种情形:一是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便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与已返还;二是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或礼物;三是“520”“1312”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四是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如微信红包等。

四、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 |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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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平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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