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挥自身优势,推出《承古今·“典”未来》系列文章,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生动案例解读我国民法典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
我们推出《承古今·“典”未来》第四期——“孝”——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孝》-传承篇
中国传统社会向来以家族为中心,一切风俗制度均由家族推而广之;《说文》云“家从豭省声,譌为众。据此,则家与族,似本为同字”;《尚书》谓“克明俊德,以亲九族。”《白虎通》谓:“族者凑也,聚也,谓思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家族之意义,在于表明血统之关系;因血统之关系,而生亲亲之义;财产的世代流动是维系家族传承的重要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之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通过设立侄甥继承制度,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减少了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引导亲属间守望相助。
【基本案情】
张家有两兄弟,张老大和张老二。张老大成年后到其他城市工作,育有一子张小男和一女张小女,张老二则终身未娶。老二晚年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大哥家的侄子侄女经常探望,生病住院都由侄子侄女出资并照料。后,张老大先去世,张老二后去世。张小男、张小女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张老二生前居住的房屋。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老二未婚育,其父母和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张小男、张小女作为张老二之兄张老大的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代位继承其遗产,故对于张小男、张小女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判决:张老二名下的房屋由张小男、张小女共同继承所有。
【典评】
《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未有侄甥继承的相关规定,依据当时法律,本案中张老二的财产将出现无人可继的情形;但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于无继承人的叔伯姑舅等长辈的遗产,侄子女、外甥子女将可以请求代位继承,于是张家子侄以合法的方式继承取得了张老二遗留的房屋。
侄甥继承可追溯至中国传统宗祧继承文化里面的立嗣制度。南宋江苏《锡山邹氏家乘凡例》有云:“凡子孙无嗣者,以亲兄弟次子承继。若亲兄弟无可继者,于堂兄弟之子继之。由亲及疏,以次而继,不许变乱宗法。”
《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系对中国传统立嗣制度的一种扬弃,摒弃了封建旧俗中只能由男性承继的重男轻女思想,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兄弟姐妹的所有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有效促进了亲属关系的发展,增加了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能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