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淄博市高青县法院组织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庭审观摩及增殖放流活动,这是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山东省首例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刑事案件宣判。
2022年5月29日,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曹某某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黄河鲤鱼、鲫鱼等水产品,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向法庭申请通过放养鱼苗等措施履行增殖放流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庭审结束后,将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鱼苗进行现场增殖放流。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佳声 通讯员 刘刚 刘强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