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端稳中国饭碗,实现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种子是根本。
雨足郊原正得晴,地绵万里尽春耕。米面粮油,看似平常,却透露着生活中的安稳与幸福,而要想实现粮食增产丰收,就必须要依靠良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显重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包括全国范围内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第一审行政案件,积累了大量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的首套课程将由张晰昕法官介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共分为4课,将在4月7日至4月13日陆续推送,全面展现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第3课
内容概要
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规定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中的第三个板块,共分为11个要点,本期视频中讲解了第三至第六个要点,分别是:(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原则;(四)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与复审;(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原则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上述规定说明植物新品种的授权与专利的授权一样,首先,是依申请授予,同时也具有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此外,《种子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这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的价值导向。
(四)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与复审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这条规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则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如果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设立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如果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对于此类行政案件专属管辖的法院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的复审程序与专利的复审程序是大致相同的,只是针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15天,相对要短。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上述规定说明,对于品种权人而言,品种权的实施有多种形式,可自己实施,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也可以转让。
(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来看,相较于2015年《种子法》,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这意味着品种权人有更多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官简介
张晰昕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一线工作20余年,主要审理技术类案件,承办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近3000件,结案数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类团队中名列前茅。作为业务骨干,审理大量涉医药、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其中有多件全国“首例”案件。判决获全国法院和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奖项。曾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撰写的判决、案例曾获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奖。
下期预告
下一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张晰昕法官将继续为我们介绍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另外5个要点,分别是:(七)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八)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及赔偿数额;(九)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例外;(十)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及年费缴纳;(十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以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中的第四个板块——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取得的成就。
编辑: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