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外国知名汽车品牌的中国独家代理公司已完成投资人变更,原本股权占比40%的中方公司退出,相应股权由该品牌外方公司回购,目前该汽车品牌中国代理公司已正式由中外合资变更为外商独资。不过,相关股权变动并非一帆风顺,双方争议经过了仲裁、审判、执行,最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得解决,该汽车品牌中国代理公司将以崭新姿态继续服务中国市场。
知名车企经营不善
投资人欲“分手”
中国某公司与该汽车品牌外方公司于2013年开始合资经营该品牌中国代理公司。2018年后,中方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近几年,受多方因素影响,该品牌汽车销量在中国市场逐年下滑,相应产品服务也不能及时跟进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迭代。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外方公司有权回购股权。2020年1月,外方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中方公司应以人民币2亿余元为股权转让价格,向外方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该品牌中国代理公司40%的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不过,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并没有明确应该先支付转让款还是先转让股权。因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外汇跨境汇入汇出管理等问题,股权转让和价款支付将面临很大不确定性,双方都担心履行中会受到审批或外汇管制等程序障碍,也担心自己先履行仲裁裁决可能会遭遇对方爽约,重重顾虑之下,谁也不敢贸然行动。但纠纷久拖不决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品牌形象和服务落地,2022年7月,外方公司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因目标股权登记地位于北京,作为集中管辖北京范围内认可和执行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法院,北京四中院受理了本案。
平等保护中外企业
法院“背书”让双方互增信任
四中院审查后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不存在问题,对其予以裁定认可,案件很快进入到执行阶段。“股权纠纷在商事领域很常见,一般情况下,这种履行方式明确的案件,直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强制转让股权就行了”,具体承办该案的四中院执行局干警詹华东说,“但是这次又有不同,这是个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案件。”与仅一方有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不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案件中,按规定强制执行只能保障一方权益,让出了股权却又没收回价款,中方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有异议,还可能由此产生新的争议。
“外商在华投资需要鼓励,本国企业在退出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重要。”四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卫确定了本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处理原则。为了实质化解纠纷、将能动司法落到实处,四中院居中搭建友好协商桥梁,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谈话。在沟通中,詹华东了解到,本次股权变动导致目标公司由合资变为外商独资,2亿余元的股权转让款要在境外换汇后汇入中国,这其中涉及多个单位的流程审批,需要双方企业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但因为二者间缺乏信任,才导致了如今的僵持局面。“我们在执行中一定会和这些单位就审批工作进行必要的沟通,只要你们双方愿意相信中国法院,相信北京法院,咱们一定可以在最快时间内解决你们之间的问题。”有了法院的“背书”,双方都同意主动向前一步,由外方公司先支付股权转让款,中方公司积极配合转让股权,法院从中主持和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执行僵局迎来转机。
20天结清2亿元
在能动司法中
感受中国执行速度
在双方企业的焦急期盼下,北京四中院执行局逐个走访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外汇管理局、银行等与本案执行直接关联的部门,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注意事项、跨境汇款的外汇管制规则、银行接收及汇出执行款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协调。“现在顾虑没了,程序难题也解决了,咱们来一起确定一下后面的执行方案。”詹华东拿出了一份分步履行的执行计划,其中涵盖了从外方换汇汇入中国、法院冻结股权转让款,到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双方办理企业变更、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再到法院解冻转让款、指示银行汇出转让款的全部流程,清晰明确、稳妥可行,得到了中外两方企业的一致认可。
方案确定后,四中院执行局快速有序地推进了执行计划,前后用时仅20多天即全部办理完成。中方公司收到了2亿余元的股权转让款,外方公司也取得了目标企业股权,纠纷得以平稳化解。“本案性质特殊,缺少先例,对于优化中国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具有典型意义,树立了北京法院的一面旗帜!”外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四中院发来邮件,对于该起始于2019年的纠纷最终在北京法院得以解决表示衷心感谢。
感谢信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汪希 白思宇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