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进口商品要谨慎 商品宣传需如实展示丨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风险提示
2023-09-21 10:54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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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电商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风险提示”合辑,以案释法,帮助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进口商品的标签义务

 

案情简介

 

K公司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进口的“羊胎素胶囊”,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于是将K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法院认为,K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食品类别,在外包装上确未标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且不属于标签瑕疵的例外情形,因此对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营提示

 

在销售进口食品时,经营者要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商、检验检疫证明、入关信息、商品属性等,如不清楚食品性质、详情等信息,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食品的合理来源,同时在销售时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等,则销售的食品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额。

 

商品宣传需如实展示

 

案情简介

 

原告于3月份网购了一件羽绒服,收货后在室内灯光下查看衣服整体并无异样。同年11月份时再拿出来时,却发现在自然光下羽绒服的一只袖子与整体颜色不匹配。原告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商家认为,原告在购买数月后才反馈商品存在问题,而且提交的商品实物已无“防调包扣”,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支付了货款,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当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并对商品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向原告按时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在室外光线下的袖子部分与其他部分明显颜色不一致,已经影响到了该商品的正常使用,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及查勘情况,涉案商品的衣袖与其他部分的色差问题确实在室内光线下不易被发现。其次,考虑到涉案商品系保暖羽绒服,原告从收货到反馈问题虽然相隔数月,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此期间内将衣物穿着至室外的时间的确较少,原告发现问题并反馈给被告的时间较晚也尚在合理范围内。最后,无证据显示原告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调包。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退货退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运费的诉讼请求。

 

 

经营提示

 

网店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时往往采用图片、视频等形式,但这些形式存在局限性,对于商品全貌、局部特点等难以完整体现。经营者应细致、详实地展示商品特点,如果过度美化或对照片进行编辑,则有可能导致宣传与商品实物不符,构成违约。

 

 

 

供稿:柴榕翔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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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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