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别急着签字!这两种技术合同要分清
2023-09-21 18:1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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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杨潇

杨潇法官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1500余件,入选北京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库,获北京法院第二届民事审判业务标兵、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中华商标》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本期小课堂杨潇法官主要就如何分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进行讲解。

01

法条指引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02

概念辨析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当事人约定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通常情况下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是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而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2. 合同双方技术研发的能力不同。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往往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技术研发的能力。当然,在部分委托开发合同中,一方虽具有技术开发能力,但为聚焦于自己的主要科研任务,也会选择将部分研发工作外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以各自的研发能力判断双方的法律地位。

3. 合同双方对于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通常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一般归委托人所有。另外,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只要双方约定清楚,无论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还是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成果均可以归属于合同双方或一方。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下一期小课堂,杨潇法官将剖析典型案例,带你深入了解实践中区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实用技巧,敬请关注!

供稿:审判第三庭

作者:杨潇

编辑:姜丽丽


作者: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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