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超占零容忍,综合整治再深化!”11月8日,高丽营镇对河津营村一处农村自建房二层以上超高(超过7.2米)部分进行依法拆除,拆除面积1000余平方米。
据了解,这处农村自建房建筑位于河津营村津南街,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物,房屋超高部分(二层以上超过7.2米部分)与房屋合法部分(一层、二层)为连体建筑,超高部分建筑为1000余平方米。
房屋建设时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建设的超高部分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11月2日,高丽营镇对房屋超高部分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11月6日前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11月6日,当事人到期未自行拆除,高丽营镇随即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直至11月8日,逾期仍未自行拆除,高丽营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这处违法建设(二层以上超过7.2米部分)进行依法拆除。
拆除过程中,镇城乡建设办公室(村镇建设工作组)组织拆除人员和装吊机等设备有序入场,在此建筑二层以上超过7.2米部分的建筑内启动拆除流程,作业人员在不影响房屋合法建筑结构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楼板和墙体等切割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对房屋合法部分的不利影响。
违法建设当事人享有处置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它建筑垃圾的义务。如在政府完成依法拆除之日起20日内未完成建筑垃圾清理,政府将予以清理。
截至目前,拆除作业正在有序进行中。下一步,高丽营镇将持续开展农村自建房超高、超占等违法建设依法拆除工作,进一步深化全镇综合整治工作,为城镇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高丽营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