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一男子在高丽营镇天北路与采摘路交叉路口东800米处,点燃杨柳絮不慎引起火灾,而后被顺义警方依法行政拘留3日。经调查,涉事男子违法理由竟然是“心烦”。
据了解,涉事男子管某现年35岁,是一名来京务工人员,在高丽营七村一处农田担任农地管护员一职。5月10日上午11时30分许,管某因“心烦”在工作休息之余,用打火机点燃集装箱门口地面处的杨柳絮,不慎引燃集装箱内杂物及周边杂草和树枝,过失引起火灾。
据管某称:“我当时正在抽烟,杨柳絮吹到我的脸上了,我就很烦,我不知道杨柳絮是易燃的,顺手我就用打火机把地面上的杨柳絮给点燃了。”
点燃柳絮导致火势蔓延后,管某随即报警,高丽营镇消防站与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火情控制。
“现场两个集装箱房与部分林业地块被火种引燃,由于消防部门及时赶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高丽营派出所民警表示,火情控制后,警方将涉事人管某带离现场至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审问。
经调查,管某对自己点燃柳絮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管某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作者:高丽营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