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理,我们发现您单位作为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项目上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您可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引起什么后果吗?
我单位在项目上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由于安全员人数不足,可能导致对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危及职工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生产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请你们立刻整改,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职责。
案件回顾
某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人员328人,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员。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记1分、企业负责人记1分。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备、配齐安全员对于保障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提升企业形象、满足法规要求、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和减少经济损失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员的配备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供稿部门: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