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检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北京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理解把握“三个善于”的深刻内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取得了明显成效。“京检在线”特开设“检察官办案手记”专栏,邀请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一线检察官围绕本人承办的彰显制度价值、具有引领意义的高质效案件谈心得、谈感悟,发挥典型案例法治价值,交流高质效办案经验,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检察官简介
窦立博,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骨干人才,“全国双打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以来,办理的“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最高检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牵头负责的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获评“首都版权十件大事”、“北京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获最高检支持的商标确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结合企业经营情况,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过申请注册,于2012年2月21日获得核准某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果酒榨汁机、酿造机器、(榨取酿酒用的葡萄汁的)榨汁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2020年,黄某某收到行政机关的告知函,得知有人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黄某某认为自己一直在使用诉争商标,没有足够重视调取证据,仅是向行政机关出示了一些网店的销售截图。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之后,黄某某申请复审、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等,期间也补充了一些新证据,相关行政决定及判决结果均维持原决定。
2022年6月22日,黄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补充提交160余份销售后台数据等新证据。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黄某某在指定期间使用了诉争商标。2023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结合新的证据,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检察官办案手记
明确争议焦点:电商平台销售业态下,商标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审查判断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出现的各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商标“撤三”案件。
企业的商标被提请“撤三”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企业的注册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实践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产品销售记录、实物证据、发票等,其中涉及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一般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本案的销售数据就是以电商平台为主。作为企业经营者的黄某某起初认为自己确实使用了诉争商标,没有充分重视调取证据,后在二审阶段虽然意识到了证据问题,提交了电子数据,但也仅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数量,且集中在指定期间的最后一个月、销售数量较少,那这是真实使用还是象征性使用呢?至此,本案的主要诉争点已经明确,在电商平台销售业态下,如何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解决争议焦点:海量电子数据的技术审查和调查核实
在申请监督期间,申请人先后4次提交了共计160余份证据,堆起来足有一米多高。这些证据里有餐饮集团提供的销售证明、线下市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网店销售记录的公证书和时间戳认证,类型丰富,数量巨大。其中网店海量的销售记录是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我主要从三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技术辅助审查海量电子数据。黄某某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的在指定期间的网店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的已达上千单,而为了明确指定期间内销售情况,必须逐一核查交易快照。但上千份交易快照的核查,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为了提升核查效率,我向市院技术中心提出技术协助,运用技术手段迅速提取每一单交易快照,最终明确了有394单交易成功且印有诉争商标,其余交易成功的885单中虽然产品上未显示诉争商标,但网页上有诉争商标的展示。
二是亲历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交易快照核查清楚了,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黄某某在一审未提交网店销售记录,二审提交的网店销售记录很少,反而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的网店销售记录较多,这是不是真实的证据?会不会存在证据作假?所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是第二步。我一方面与黄某某进行沟通,了解到前后证据差距过大的原因是他之前都是按照设置筛选条件进行检索,而在检察监督阶段,偶然翻阅后台数据才发现有很多数据未被检索出来。另一方面与网络平台沟通,明确了检索条件的不同确实可能导致检索结果的不同,并且交易快照是交易时的状态且不可能被修改,这就意味着黄某某的解释是合理且真实的。
三是延伸审查相关产品质量。检察官在办理商标类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时,不仅要审查商标本身的情况,也要关注相关产品的有关情况,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为此,我调取了其网店的投诉记录及关于产品生产的有关证据,确定所有产品的3C认证材料都是完备的,且多个平台没有发现因为质量问题被投诉的记录。同时,询问了与黄某某合作的知名餐饮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他们一致表示,其所在餐饮集团已使用黄某某的产品多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图为检察官委托科技中心进行技术协助,梳理审查涉案电子数据
反思争议焦点:中小企业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申请注册成功后受法律保护,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企业,如果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就可能会丧失商标的专有权,前期对商标的投入可能会付诸东流。从本案来看,黄某某在注重商标使用的同时,也要注重相关证据的留存,重点留存能够证明体现出诉争商标和使用时间的证据。与此同时,更应当看到中小企业尚在发展成长之中,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可能还不够尽善尽美,那么检察保护就更不应缺席,除了依法从严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之外,也要不断提升涉企知识产权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为诚信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时更要“换位思考”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全面审查,真正做到在知识产权领域“精准护企”,有效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守护到位、保护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