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北京CBD的国际竞争力,建设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区,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支持领域“推动总部经济能级跃升”进行解读。
一、支持对象
头部企业总部、央企总部及其二级以上子公司、功能性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企业、服务型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获得AEO高级认证的总部企业。
二、支持事项
1.支持高能级企业总部落地。对新入选或新迁入的头部企业总部、央企总部及其二级以上子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2.支持具有单一或复合功能的总部落地。对新认定功能性总部、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3.支持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特色化发展。支持总部企业特色化发展,对新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服务型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及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
4.支持总部企业开拓国际化市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跨境贸易,对新迁入或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总部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政策原文
领域一 推动总部经济能级跃升
第一条 积极吸引头部企业落户。新入选或新迁入的中国服务业、制造业、民营等相关“500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等榜单的头部企业总部,以及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央企总部及其二级以上子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1.认定标准
(1)头部企业
入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入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
(2)央企二级以上子公司
央企一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应为央企总部企业;央企二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应为央企一级子公司。
➢2.评审材料
除基本申报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材料:
(1)头部企业需提供依据榜单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
(2)央企二级以上子公司需提供母公司证明材料。
第二条 鼓励新设功能性总部。新认定的投资、结算、采购、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总部,给予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发展,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1.认定标准
(1)功能性总部
总部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自身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
(2)外资研发中心
由北京市科委认定且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亿元。
➢2.评审材料
除基本申报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材料:
(1)母公司出具证明企业承担相应总部功能的材料;
(2)申报企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功能性总部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情况简介、投资方在中国投资情况、股权架构图(股权比例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设功能性总部的原因、功能性总部基本情况、职能和发展计划等;
(3)申报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提供证书或获得认定官方公示;
(4)上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含有研发费用内容,如财务审计报告不包含研发费,需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条 推动总部企业特色化发展。新认定的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或服务贸易、平台交易等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以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健康、旅游、文化体育和娱乐、住宿餐饮等为主营业务的服务型总部企业,以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汽车金融、支付等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总部企业,及新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1.认定标准
(1)贸易型总部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或服务贸易、平台交易等,其中: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主要关注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主要关注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主要关注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主要关注独立站建站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数、上年度交易额(GMV)。
(2)服务型总部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为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健康、旅游、文化体育和娱乐、住宿餐饮,主要关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吸纳就业人数及分支机构情况。
(3)金融总部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为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汽车金融、支付等,主要关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4)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
科技服务业或制造业企业;关注企业资产总额,年度销售收入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情况。
➢2.评审材料
除基本申报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材料:
(1)母公司证明材料。
(2)体现企业纳统行业代码的统计报表。
(3)贸易型总部企业,根据主营业务类型分别提供: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提供上年度纳统的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表(E104-1表);
2)以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提供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证明材料;
3)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提供平台用户数量证明材料及平台交易额证明材料。
(4)服务型总部企业,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保证明及分支机构证明材料。
(5)金融总部企业,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提供近四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跨境贸易。新迁入或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总部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1.认定标准
企业为总部企业,上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或企业已获得AEO高级认证并在上年度迁入北京CBD功能区及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
➢2.评审材料
除基本申报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材料:
(1)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电子或纸质版)或其他类型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2)海关颁发的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复核通过通知书。
四、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96105
现场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铜牛国际大厦10层北京CBD招商服务中心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五、政策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