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等部门,严格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联合抽查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平谷农业中关村科研总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产业园、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装修工程、顺义区档案馆4个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4.4.9条第1款、《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4.6.7条、《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第3.2.2(1)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顺义区牛栏山镇某用地项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某建设项目、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等11个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1.10条、《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10条、《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1.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条第2款、《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第2.0.6条与第2.0.18条、《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第2.1.1条、《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4.6.7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3.2.2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
山东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某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分别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8条、第6.4.2条第2款、第6.4.11-3条、第9.3.11-3条、第10.1.6条、第10.3.1.5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2.1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其注册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案例四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平谷区某二类居住用地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3条、第10.1.8条、第10.1.9条第1款、《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6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6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6.5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
北京市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北京丰台区海鹰路某单位改造工程,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分别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7条、第4.6.1条、第4.4.10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8.2条等相关规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一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北京市某国有设计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在昌平区未来科学城东区某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1条与第5.5.17-3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1.3-2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5.1.1条、《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2.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1.6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违法当事人涉及北京市及外省行业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涉及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类型,案涉单位均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针对其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分别作出较轻、一般、严重等情节认定,并依法对当事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员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设计单位应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积极响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零强条问题”为目标,加强施工图质量内部控制与前置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持续加强监管,对发现存在违反设计强制性标准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共同治理体系,打造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