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出台了《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工作指引》《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采购招标工作指引》《学生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操作指南》《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规范化操作指南》《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等一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和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学生在校营养、健康、安全、卫生用餐提供了制度机制保障。
中小学生在校就餐事关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和首都社会稳定。当前,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生在校就餐人数日渐增多,供餐形式日益多元,学生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关注在不断提升,甚至成为热点焦点。此次系列制度文件的出台为校园学生餐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记者看到,《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共有13章83条,办法指出,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配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等。办法还明确要求学校食堂禁止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散装熟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长江流域野生捕捞渔获物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不向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预制菜品等。
《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则有10章72条,对校外供餐提供了制度规范。办法规定,校外供餐企业由区教委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选择,再由学校投票选定学生餐校外供餐企业;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供餐满意度测评;供餐企业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食用时限、送餐温度等;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等。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共10章35条,对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学校公共开支等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学生伙食费收入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学校食堂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实施系列制度文件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系统解决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期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行动;三是完善和发展中小学校后勤制度体系,服务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各学校要加快形成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首都学校特色,集管理、保障和服务于一体的后勤制度体系,构建起以组织领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实现由粗放管理到精准管理的转变,不断提升学生在校就餐满意度和幸福感。
(文/李继君;来源/现代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