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认仲裁机构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仲裁条款无效
2024-11-05 17:2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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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日常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条款内容的设定将直接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蓝天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顾问协议书》,约定由李先生为蓝天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同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后双方产生纠纷,李先生将蓝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蓝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地均为北京市,能够确定“市仲裁委员会”即指北京仲裁委员会,本案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李先生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约定特定城市的特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即便可以确定是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有多个仲裁机构,该条款也属约定不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未明确“市”所指向的具体城市,无法推论出该“市”为北京市,虽然双方均认可协议书的签订地点和李先生的工作地点均为北京,但从双方约定中无法推论出“市”指向为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城市。另外,北京市有多家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非唯一仲裁机构,即便可以推论出“市”指向的系北京市,也无法明确双方选择的具体仲裁机构。故本案《顾问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效,李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述案件中,“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的约定并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且不能推论出双方接受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不能确认仲裁机构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内容无法执行,应属无效约定。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希望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建议在仲裁条款中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该机构系唯一的、排他的,否则该仲裁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得以适用。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董琳雪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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